第2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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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机理是 通过控辩双方作用和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利,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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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弊端:
当事人主义模式较好的体现了正当程序和诉讼民主,有利于保障人权。 1.由当事人推进诉讼活动,诉讼的结果受诉讼双方技巧的影响较大,不利 于查明事实真相。 2.反复的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降低了诉讼效率。 3.增加可指控的难度和国家的诉讼负担。 4.由于辩护举证受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影响较大,使法律在金钱下容易倾斜。 “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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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
1.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
2.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
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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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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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特点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结构淡化了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结
构的色彩,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成分。具体表现有:
1.审判中立
2.控、辨平等
3.控辩积极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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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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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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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四、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中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
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意
大利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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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诉讼主要特点:
一是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 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进行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 二是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 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此,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
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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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2)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 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
冻结;
(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4)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5)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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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 三部分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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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一、刑事诉讼构造 二、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三、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四、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五、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主讲:江苏警官学院 乔宗楼
第一节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
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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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构造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同时,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 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有普遍 拘束力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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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诉讼主要特点:
一是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三是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 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
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从不主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 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
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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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 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 有的功能为前提。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受到 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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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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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主要特点:
一是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二是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三是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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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侦查机关主导着侦查活动的开展;
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三是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
职权主义诉讼的最大特点是由法官控制和主导整个诉讼过程,法官不
仅有权组织诉讼活动,并有权直接询问当事人,而且可以根据其职责进行事 实调查,也可以依据职权独立地对证据进行评价和采用做出决定,充分的发 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
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
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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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
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 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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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有利于发现客体真实,提高诉讼效率,充分发挥 惩罚功能。 但是在职权主义中法官的职权过强,过于强调惩罚,往往不利于保障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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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式诉
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 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 的。 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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