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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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六个方面建设内容。

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质量工程”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资金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分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两类。

公共系统建设项目是指为高等学校服务的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平台的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

学校建设项目指学校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适当考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
(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教育部、财政部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

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单位)和学校的项目管理办法。

各“质量工程”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厅[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特制订《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由教育部批准和管理,项目经费由教育部审核后拨付立项项目单位。

第二条教育部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立项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管理
1.立项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2.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

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3.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4. 项目牵头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备案。

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示范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其他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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