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气筒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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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气筒管理要求

为确保各子公司顺利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安全环保部查阅了相关标准,编制了废气排气筒的管理要求,希望这份材料对各子公司的废气合规整改工作能有所帮助。

一、关于废气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的界定

(一)法规要求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规定:

废气排放监测内容分为有组织排放监测和无组织排放监测。

有组织排放监测是检测排气筒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无组织监测是检测厂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无组

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

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

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排气筒出口排出的污染物扩散后落地点跟排气筒的高度有关,排气筒高度越高,排气筒出口排出的污染物扩散后落地

点离排气筒越远;故低矮排气筒出口排出的污染物扩散后落地

点离排气筒较近,可能在厂界内。因此,厂区内低矮排气筒越

多,会造成厂界无组织监测点废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或浓度增加。

3.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规定: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

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二)现状

部分子公司应该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场所,目前废气无组织排放,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结论

1.从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只要污染物是经排气筒排放的,即

使是经低矮排气筒排放,也是属有组织排放。

2.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高低与企业内低矮排气筒数量有直

接关系,一旦各子公司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超标或接近

排放限值,须考虑对存在的低矮排气筒进行整改。

二、关于废气排气筒高度的设置要求

(一)法规要求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新污

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还应高出周围200米

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2.《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

2016)规定: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表中排气筒的高

度分为:15m、20m、30m、40m、50m共5个等级)排放

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5 m 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规定:排气筒高度不

低于15m。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燃

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

上。

(二)现状

1.各子公司环评中批复要求的排气筒高度都超过了15m,而

实际有些排气筒高度达不到15米的要求。

2.部分安装了燃气锅炉的子公司,无法满足“新建锅炉房的

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

高建筑物3m以上”的要求。

(三)结论:

1.生产车间、QC实验室及药物研究院的废气排气筒

经了解,各子公司生产车间、实验室及新品研发产生的废气绝大部分是通过两种方式排放:

(1)废气通过排风管道引至天台,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对外环境排放,此类排气筒大部分能够达到15米。

(2)废气通过排风管道引至技术夹层,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直接排入夹层或通过夹层侧墙的百叶窗对外环境排

放,此类排气筒高度基本达不到15米。

2.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气筒

3.各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气筒主要有:污水站废气治

理设施排气筒、中药渣堆场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及环评中

涉及的恶臭治理设施排气筒,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44-93)规定:排气筒的高度不低于15m。须请

各子公司确认排气筒的高度能否满足15米的要求。

此标准不同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这两个标准中规定了“当排气筒高度不

能满足15m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须严格50%的要求执行”;

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规定的“排气筒的高

度不低于15m”为硬性指标,也没有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可以严格50%的规定。

3.燃气锅炉的排气筒

除股份公司使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在使用锅炉的子公司都是燃气锅炉,根据法规要求,子公司燃气锅炉烟囱高度须满足

以下3个条件:

(1)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满足8m;

(2)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符合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新建的锅炉房烟囱高度须满足: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三、如何对废气污染物进行检测

(一)法规要求

1.无组织废气及有组织废气检测项目

2.《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

2016)规定:

(1)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的要求

1)排气筒高度原则上不应低于15 m,若低于15 m,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值按标准附录A的外推法计算

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如排气筒高度

大于15米,小于20米),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值

按标准附录A的内插法计算结果执行。

3)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

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

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

算方法参照标准中的附录B。

4)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标准中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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