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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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浅议

摘要:在现今社会,明星代言商品行为已经蔚然成风,基于对明星本人的信任,消费者追风购买经过明星代言后的商品,未对商品本身产生过怀疑,使得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生产商品的生产商,其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是难逃的。然而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需要法律有详细明确的规范,从而便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明星代言法律

一、我国明星代言现状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中国社会,商业广告已成为链接生产厂商与消费者的最重要的关系纽带,在购物消费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消费导向作用。在这个追星、讲究粉丝的年代,明星代言广告更具说服力,明星做代言便成了广告的主要模式。在明星号召购买此种商品与服务的同时,粉丝团基于对明星的个人崇拜与信任对产品与服务不加辨别盲目追风,忽视了产品与服务的最关键因素-商品质量,从而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以法律的视角加以分析、研究、定位,以理性且严肃的态度阐述明星应负的法律责任,与此还公众一个公道的说法,能够更好的维护百姓的权益,维护明星代言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星不良代言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基于对明星名誉的信赖,做出了购买明星代言商品与服务的选择,有时根据明星的推荐消费者的确购得了物美价廉的商品,

引导了对优良产品的消费,但是明星所代言的广告并非都是百姓信得过的商品,有时所代言的广告商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三鹿奶粉案便是一个活生生血淋淋的事实,类似此案的绝非只有这一起,当陆续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曝光后,这些代言明星又是什么样的一个态度呢,令人义愤的是这些明星开始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没有一个人认为应对不良代言负责。难道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些不良代言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对明星在广告中的代言行为所引发的危害后果应给予法律上的制裁。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为推荐虚假代言的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应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给出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该条也成了百姓追究明星代言责任的有效法宝。可是我们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可知该条的适用范围仅是食品及与食品相关的产品生产和经营标准,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并且具体到个案的话,明星的推荐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则要看是否是虚假代言行为,如果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代言,就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此是否定性为虚假广告则成为适用此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可见,《食品安全法》离消费者心中的完善、全面的法还相差一定距离。因此,全方位分析明星代言广告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还需要从其他法律规范中

寻找依据。那么在《广告法》中明星不良代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在公众的意识里认为明星代言广告多少会受到《广告法》的限制,明星所代言的广告更是理所应当遵循《广告法》的规定。但事实上《广告法》能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加以限制吗?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通过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所谓的广告主是指生产商品的生产厂家或商家,广告经营者则是指我们通常所称的”广告公司”,而广告发布者顾名思义则指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常指媒体。由此可知,明星代言广告在《广告法》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因此不能适用《广告法》来追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作为与百姓生活联系最为广泛密切的法律,在明星广告代言应承担责任方面提供了法律理论支撑。《食品安全法》仅限于在食品领域内的明星代言行为,那么在非食品领域中《民法通则》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明星代言人在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明星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了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明星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对各种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明星代言是一种民商事活动,民事活动则必然要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的约束,我们通过多种途径来规范明星的代言活动,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我国如何规范明星代言活动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监管、审查力度

现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审查方面存在着严重

的不足,导致了劣质商品及服务充斥着百姓消费市场。加强监管首先要从提高发布广告的准入门槛开始,对广告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其次,通过科学检验、专家鉴定等方法来评定产品的品质及疗效,对劣质产品不批准生产,控制进入市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政府有关部门对明星代言行为加以引导,规范他们代言行为,对违法代言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因是明星就姑息。(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历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律对明星代言归责存在着很大不完善之处,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曾有律师建议中国人大立法修改《广告法》,提议违法代言的明星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此举对于规范明星代言行为有很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同时笔者认为不仅应修改完善《广告法》对于其他涉及的相关配套法律也应当加以

修缮,这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点。(三)发挥消费者与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消费者作为明星代言商品的直接相对人,对明星代言的产品及服务最有发言权。那么笔者认为应从政策上尽量鼓励消费者,使他们能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以消费者的言行来影响消费者,能更好的维权,不盲从盲信,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消费观。与此同时媒体舆论要起到好的舆论监督作用,希望在良好的舆论导向监督下,让值得信赖的消费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让劣质产品受到舆论谴责甚至法律制裁,从而退出消费者的视线。

(四)借鉴国外的理念经验

就美国来说,买房与卖方处于信息对等状态,消费者更加注重的是品牌形象。他们选择某一品牌是基于多年来的积累和了解,而不是头脑发热后选择由明星代言的品牌,而且美国要求但凡代言广告的明星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使用或受益者,否则会遭受处罚。在欧洲,如果明星们代言广告不慎则会遭受严重的处罚而名誉扫地。在亚洲日本,明星们为了不使自己名誉扫地,接广告也是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刘岩,《试论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法学之窗》2010年第1期

[2]、张芳.山西晚报.《浅谈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

[3]、叶雷著.《修法规范广告代言是个好建议》.载于四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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