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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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与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校的办学目标、定位和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需要所设置的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实验技术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责任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4.特设岗位是在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

各类各级岗位均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设置。

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

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并按照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学校工作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维护操作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并参照市人事局规定的工种目录和本指导意见确定。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特设岗位的设置要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高等学校特设岗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核准后方可设置。该岗位在关

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高等学校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由高等学校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确定。

四、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是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和。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北京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二)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

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普通本科院校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等职业学院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0%。

成人院校岗位类别结构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

上任职。确需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对经批准同时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简称“双肩挑”)的人员,应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的类别占相应岗位类别的职数,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务,且不得突破岗位类别的控制比例。今后,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工作急需为主,严格控制数量,严格审批程序。

2.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执行。今后如需变更,按照市人事局下达的结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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