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住宅小区
(大厦)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通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竞争机制的需要,加强对房屋售后服务的管理,促使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从而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范围内推行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多层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大厦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开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申报竣工综合验收之前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委托管理。
二、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投标可采用的方式,一是公开招标,即项目业主可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也可以在物业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应积极创造条件让有资格参加投标的企业参加投标;二是邀请招标,即由项目业主向有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但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