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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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
一、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评标方法。

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因素确定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优点:(1)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

(3)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

(4)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优胜劣汰,促使企业必须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缺点:(1)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

(2)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

风险太大了,供应商会心有顾虑。

(3)成本价不易界定,是最低评标价法受到质疑的核心问题。

2、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优点,主要表现在:(1)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2)是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

(3)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

缺点:(1)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

评标因素及权值确定起来比较复杂,用户往往希望产品性能占较高权值,财政部门往往希望价格占较高权值,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2)评标专家不适应。

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3)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3、性价比法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与综合评分法比较,具有相似的优点,但其自身独特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使用价值,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

性价比法与综合评分法比较,同样存在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界定的缺点。

4、当然,还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理想点评定方法等等,但是目前大多是用以上二种评标方法。

二、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及选择。

各种评标方法由于自身的种种限制,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最好的评标方法”。

不同的评标方法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的商品和通用服务项目,这些项目一般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比较明确、品种单一、采购金额相对较少,评委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证明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基础上,只需要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合格与否的评议,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优劣评价,如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普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技术含量、售后服务等要求较高的货物类项目和用户需求特殊的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评标法,该类项目一般以“竞争择优”为原则,目前适用较广,如国内工程发包竞争性招标,普遍采用综合评价法。

而性价比法也比较适用于具有特殊技术,对售后服务有较高要求和特殊要求的项目,和综合评分法适用范围类
似。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应当综合考虑的如下因素:(1)行业规定和惯例的影响。

各行
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在受《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同时,还受各部门法规的约束和行业惯例的影响。

(2)项目情况的影响。

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的投资总额、招标人是否有特殊要求如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等,项目越复杂,投资额越大评标方法的选择就越需要慎重。

(3)招标人的影响。

招标人是货物、服务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发包人,且我国工程发包及采购活动实行业主负责制,所以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的必须考虑的第三个因素是招标人,主要应当考虑招标人工程管理的能力、设备管理水平及其招标的前期
准备工作的情况等。

三、问题及建议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主要遇到以下几个问题:(1)评审标准的问题。

通常表现形式为:对符合性审查通过或不通过的标准过于模糊、甚至前后矛盾;废标条款不确切,或者设置过多、过滥等,导致评标委员会废标随意性大或废标过多,影响招标效率;(2)评标步骤不统一、评标程序规定混乱。

由于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的原因,各条线、各部门对评标办法的理解不同,且都制定有各自不同的评标步骤和操作程序,这给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监管带来不利,也给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织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使得有些应该评审的步骤漏评、评审效率低;(3)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投标下限价确定有一定的随意性。

针对以上问题及时下现状,本人建议如下:(1)统一工程招标评标实施办法,完善评标工作制度。

从国家层面讲,应该加快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专门部门,制订统一的评标实施办法。

统一的评标实施办法必须全面反映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科学选择评标方法,提高招标工作效能;(3)创新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方式,提高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标准设置的科学性
总之,改进评标办法,提高招投标质量,规范行业规则,是招投标监管工作一个永恒的追求,同时也是建设和谐招投标市场的重要内容,必须与整个招投标市场建设结合起来,须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对待、理性决策,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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