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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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一、谁有权代表公司?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管理制度和其大重要事项的公司决策机构,其职权行使主要是通过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议方式实现的。
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董事可以代表公司,具有执行公司行为的权力。但在我国,公司的一般董事在法律上通常并不具有执行公司行为的权力,这与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的《上而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惜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依据我国《公司法》,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的通常是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经营理人员。由于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代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实践中还可以直接签署或者授权经理人员签署合同文件和法律文件,故董事长和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均具
有公司执行机关的性质。
二、董事的资格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57条和第58条对于公司执行机构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设有若干资格限制。
该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有财产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执行期未逾5年的;(3)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破产清算完毕未满3年的;
(4)有违法经营记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期限未满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6)现任的国家公务员。
三、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尽管在中国公司法规框架下,公司董事并无执行权,但现行法规还是赋予了董事较多的义务与责任:
l、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屡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台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董事的勤勉义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形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决策权,不得受他人的操纵;非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董事的民事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时,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或离任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2)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3)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独立董事制度本质上对于抑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不合理的关联
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独立董事除负有其他董事应负的义务与责任外,还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负有独立的义务与责任,在我国以下规则已经逐步形成并将不断强化。
1、在独立董事依法对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负有独立判断和独立审批权的法制条件下,独立董事将对各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法性(持续稳定)负有独立判断和独立审议决定的义务,并独立承担责任;此实际免除了其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2、在独立董事依法对上市公司与高管人员间的雇佣性关联交易负有独立判断和独立审批权的法制条件下,独立董事将对各项雇佣合同的公允性合法性(持续稳定)负有独立判断和独立审议决定的义务,并独立承但责任;此实际免除了其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正是基于法律对董事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董事在不当履行职责时,将可能面临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为此,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或转嫁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在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可望逐步在海外上市公司及国内上市公司中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