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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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确保提升安全,严格设备的周期性检查、维护、检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工的职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的标准、规定,结合鹤煤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鹤煤公司本部矿井及各区域公司。

第二条各矿要建立健全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流程,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各个环节的安全运行水平。第三条提升司机、信号工、摘挂钩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认真执行“两述法”。

第四条主副井提升机及电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8-24小时的停产预防性检修,每年检修时间不得少于12个工作日。

第二章设备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各矿应严格执行副井提升系统准运证和月度安全评价制度,准运证由机电部验收后发放,没有准运证私自运行的,对机电矿长罚款3000元,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2000元;主井提升系统推行表单化管理,每月由机运科组织人员按照表单规定的标准逐条对标。

安全评价必须由机电矿长亲自组织,分组评价,对存在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并针对隐患存在的原因从设备和管理方面进行剖析,杜绝重复隐患,评价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检查人员签字。每月的安全评价必须按照规定日期进行,由于特殊原因需变更时必须提前3天上报机电部。安全评价要针对标准逐条对照,严禁流于形式,否则追究机电矿长的责任。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不符或经机电部抽查评价项目不全面的,当月“双基”考核扣1分/条;如果存在重大隐患,矿未排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对机电矿长罚款5000元/条,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3000元/条,当月“双基”考核扣1分/条。

第六条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区)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和包机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七条各矿机运科应指定一名副科长分管主副井提升系统的运转维护工作;机电队应成立提升设备维修专业组,专门负责提升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各矿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干部上岗制度。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1次,机运科长、主管队长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不得少于3次,机运科分管副科长、区队分管副职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区队主管技术人员至少每三天巡回检查1次。要重点对天轮、电动机、减速机及连接装置、主轴装置、电控系统、供电设备、液压站、安全设施、保护、信号系统及绞车房内的牌板制度、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九条机电(区)队认真做好主副井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至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规范提升装置及各种保护的检查、维护、试验等工作。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信号系统、各种闭锁装置不健全或失效及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又没有整改计划的,对机电矿长罚款3000元/项,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2000元/项;造成事故的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条分管主副井提升系统的机电区(队)长、技术员每周必须针对提升机电控系统、保护系统、信号系统、安全设施、机械部分、天轮、钢丝绳(包括主提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绳、缓冲钢丝绳)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十一条加强对提升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转。每天必须有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检修时间,完成《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并作好检修记录,无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取消提升系统的日检。机电(区)队检修质量差或检修人员不负责任,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管队长和检修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梯子间和其它装备及井筒内管线的固定和锈蚀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须及时处理,特别是发现防腐层剥落,要及时补刷防腐剂。对立井提升容器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间隙和井壁的状况每季度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由机电矿长组织实施,每缺少1次对机电矿长罚款3000元,对机运科长、主管队长罚款2000元;井筒装备存在重大缺陷又没有整改计划的,对机电矿长罚款5000元/项,对机运科长、主管队长罚款3000元/项。

第十三条主副井井架变形及位移情况每年至少测试一次,由机运科会同矿地测科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加强井筒罐道垂直度的测试工作,木罐道每季度测试1次,其它形式的罐道每年测试1次。对于井架、罐道已经发生位移、变形的矿井,要适当增加测试次数,以确保及时掌握有关数据,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检测结果要认真分析,对于变形、移位的要及时研究调整方案并付诸实施,或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测试记录由机运科存档备查,并将书面检测及整改报告报机电部备案。

第十四条在提升速度大于3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装设符合规定的防撞梁和托罐装置,机电(区)队每月就其固定和完好状况检查1次,并留有记录。

第十五条立井井架和井底必须有足够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井底内过放空间的杂物和积水要及时清理干净。立井提升容器在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内必须设置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10%、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缓冲钢丝绳从悬挂之日起,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加强立井提升罐道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机运科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罐道进行检查和维护,重点检查罐道质量、固定情况、罐道和罐耳的磨损程度等。对于钢丝绳罐道、钢轨罐道和组合刚性罐道,每月检查和紧固一次;对于木罐道,每半月检查和紧固一次。所有的检查必须按期进行,

并有记录,否则对机电矿长罚款2000元/次,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1500元/次,当月“双基”考核扣1分/次。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健全、完善信号及信号闭锁装置,信号应声光兼备。同时,还应设置与正常工作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紧急停车信号,不管是井底还是井口,发生紧急情况需立即停车时,必须有直通绞车房的紧急停车信号,防止事故扩大,综合信号保护装置有紧急停车功能的可不设紧急停车信号。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第十八条立井提升采用罐笼时,井口和最终水平推广使用摇台承接装置,中间水平严禁安装托罐闸,罐笼内应设置功能可靠的罐挡或阻车器,罐挡或阻车器只有在提升容器到达卸载位置时才能自动或人工打开。

第十九条立井提升采用的罐笼,乘人层顶部必须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罐帘应安装闭锁装置,即罐笼在运行期间乘坐人员无法打开罐帘。单绳缠绕式提升绞车,其罐笼除通过楔形连接装置与主提钢丝绳连接外,还要采用4根安全链(根据罐笼自重采用相应规格的安全链)将罐笼与楔形连接装置连接在一起。

第二十条立井罐笼提升系统的井口和各水平进罐处轨道上均应装设复式阻车器,阻车器必须与信号和罐位闭锁,罐笼未到位,打不开阻车器,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提升或下放超重、超大、超长的材料和设备时要制定专项措施,由专人负责捆绑、提升物的平衡、提升过程障碍物的清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使用的摇台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所有联锁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主副井提升装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装设各种保护装置。为将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采用单控制的绞车必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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