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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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摘要:全球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随之而来。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加之传统的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体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因网络作品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的保护措施保护和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在探讨了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我国现阶段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侵权;保护措施
引言
网络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因网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著作权。相对于世界各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显然缺乏网络方面的立法规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网络中的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与传统的侵权方式有许多不同之处,从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如何调整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著作权法》上却还是空白。仔细研究这些新的侵权方式并修改立法来规定和调整应成为当前著作权研究中的重点。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主要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基于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权利源于利益,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1]
而网络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而具体来讲,网络作品即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2]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地域性
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是它区别于传统的著作权的一大特性。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哪个领域有效。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有时也很难确定。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的虚拟性,无法在地域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网络著作权就得不到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
2.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网民们很少在互联网上表达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应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才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3.网络著作权客体形式特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其作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形成的无形的数字电子符号即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储存、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原来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形式的技术。[3]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情况分析
互联网是高度自由的区域,各种文化在互联网上相互碰撞,彼此融合。[4]可以说在现在社会不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已经几乎不可能了,因此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著作权人维护权利相对比较困难、同时面对多元化的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多样,主要以以下几种为主。
(一)对传统书面作品的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如果互联网经营者将传统作品以网络的形式将其发表在网络上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因此网络内容提供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非数字化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其中最著名的网络侵权案例当属2007年底,在北京、上海等地的逾千名硕士、博士, 因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授权, 即被收入“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而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323 名博士和179 名硕士起诉万方的案件, 北京市朝阳法院也受理了482 名硕博士的相同起诉。2008年7月,人民法院审结了案件,依据被告取得合法授权、取得授权有瑕疵以及未取得授权三种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另外,如果是将他人已经数字化的作品未经许可在网上传
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
(二)网络经营者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实姓名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智力成果,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网络经营者随意转载,造成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是法定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例如1999年的著名案例: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其网站上开设了“小说一族栏目”, 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作品。 1999 年5 月31 日, 王蒙等六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 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世纪互联公司辩称: 其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 是从已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 而不是他们首先发布到国际互联网上的; 并且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的作品使用问题, 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 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使用者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 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属于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
(三)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
在这一类侵犯行为中,侵权主体主要是以报刊、书籍为代表的纸质媒体和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电子媒体。而侵权的客体则是网络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获取相应的利润,这种侵权行为分别包含了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防止侵权的行为,只要证明了主张权利的人是真正的著作权人,侵权事实就比较容易认定,侵权行为人相对明确。[5]网络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