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7性别歧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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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7:性别歧视案

【案例呈现】

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只要男生,不要女生。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A大学法学系1996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本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却在招聘公务员时公然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剥夺了女生平等竞争的资格,这是与宪法和法律相悖的。此外,税务局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劳动权。我国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就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税务局在招聘通知中公布了所需毕业生的条件,法制处的工作女生完全有能力胜任,因此税务局的这项要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了对刘某劳动权的侵犯。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用于第二节第一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中“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教学。

第二,通过对案例的讲述,依据宪法进行评析,使学生掌握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理解,并引导学生学会利用法律来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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