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授信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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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授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确定我行为主办行的证券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以其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而获得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三条我行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原则上采取内部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证券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授信对象仅限于证券公司的总公司。

第五条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六条测算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应把握以下标准:

(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二)对单个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我行资本金的5%。

上述2种测算结果,取其较小者为对该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审批

第七条授信额度的报批。经批准授权经营股票质押贷款的分行提出对证券公司的授信意见,并撰写审查报告,按照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上报总行,经总行贷审会审查后予以核批。上报总行的送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证券业前景及市场环境的分析,包括对大盘指数、成交量及市场活跃程度的评价等;

(二)该证券公司概况及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发展简史、在同业中排名、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应包括其前三年承销情况、股票交易量及其市场占有率、自营业务状况、未来潜在客户分析等;

(三)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总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比)、负债构成、资产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盈利情况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并对资产负债表中变化较大及应关注科目作出解释;

(四)与我行往来情况及合作前景;

(五)授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授信额度的调整。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授信期限内如果该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资本变更、违规违纪、受有关主管机构处罚等),或有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要及时调整对其的授信额度并上报总行。

第九条经总行批准的授信额度,有关分行可在授信额度内按我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自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表:

ⅩⅩ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授信业务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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