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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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得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得,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得数量与质量相当得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得数量得,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得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得原则,由占用耕地得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得数量与质量相当得耕地;没有条件开垦得或者开垦得耕地不符合要求得,应当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得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得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得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得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得道路、管线工程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得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得城市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机关批准.在已批准得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以外得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与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与土地荒漠化得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得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得,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得土地,用地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得,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得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得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与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规定得税费制度,就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得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她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得,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得,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得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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