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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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
站,配备专人(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
调查、调节、处理;
(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
包括内容: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被投诉方的单位
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购买农业机械产品的日期、购买地点、
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及经营者交涉情况,并提供凭证(农业
机械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购买发票、保修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好有关证明材
料。
(二)对缺少凭证好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
后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法律、法规好有关条
款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
(四)对其它单位或企业转来的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五)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第八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调节。
将投诉信(复印件存档)转交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超过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投诉站要及时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采取其它突进解决争议。
(二)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站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需要做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做鉴
(八)争议双方曾已达成协议的(仅受理鉴定检测的内容除外);
(九)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