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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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

(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1、公司的发展沿革

本公司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电子企业,1980年10月1日注册成立,于1991年进行股份制改制并公开发行股票,1992年3月27日,本公司A、B股股票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当时,本公司总股本13,886.9万股,其中原有净资产折股9,871.9万股,包括A股法人股5,034.67万股、B股法人股4,837.23万股,流通股4,015万股,其中流通A股2,650万股,内部职工股365万股,B 股流通股1,000万股。至1994年6月6 日,本公司内部职工股已全部上市流通;至2001年6月21 日,本公司B股法人股已全部上市流通。

1979年1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79)外资管委外字第25号文批复,广东省华侨企业公司与香港港华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光明华侨电子工业有限公司。1989年光明华侨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1】910号文批准,深圳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康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1】102号文批准,深圳康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8日-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886.9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原有资产折股9,871.9万股,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新增发行3,015万股,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流通股2,650 万股,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365万股。

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1】106号文批准,深圳康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1992年1月31日期间向境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5,837.23 万股,每股面值1元,原外资方发起人香港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837.23万股转为B股,新增发行1,000万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市字(92)第2号,深圳康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1992年3月27日挂牌上市,股本总额为13,886.9万股。

1995年8月29日,深圳康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目前基本情况

公司现已成长为以多媒体电子、移动通信及相关配套器件为主导业务的多元化大型电子企业集团。目前,康佳彩电和康佳手机的市场占有率均名列前茅。2006年底,公司总资产为99.52亿元,净资产为33.02亿元,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126.56亿元,净利润为1.03亿元。公司还是国家300家重点企业和广东省、深圳市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现有总股本

6.02亿股,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8.70%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注:在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 代垫了35%的对价安排,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 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 股在申请上市流通前,须将该部分代垫股份偿还给华侨城集团公司,因此华侨城集团公司实际可申请上市流通的本公司A 股比例分别为10.27%。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请用方框图说明,列示到最终实际控制人;

8.70%(A 股)

响;

1、股权结构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601,986,35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01,986,35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国有法人持股52,392,592股,有限售条件的境内一般法人持股43,546,563股,有限售条件的境外法人持股22,960,915股;无限售条件的内资流通股280,248,380股,境内上市外资流通股202,837,902股。

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代公司股东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垫付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股份6,167,236股;公司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代公司股东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 代垫付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股份3,251,815股。上述公司股本结构为上述代垫付股份归还之前的资料。

2、控股股东情况: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华侨城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成立于1985年11月11日,法人代表为任克雷先生。华侨城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总资产近300亿人民币,拥有旅游、房地产、通讯电子等三项核心业务。

3、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的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均按照各项规则由公司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不存在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

(2)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做到了分开,实现了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资产完整、机构完善、财务独立。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没有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没有与本公司从事同业竞争。公司也通过本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建立了约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机制。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控多”现象,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营的影响或风险,多家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目前控制有本公司(000016.SZ)、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069.SZ)、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366.HK)三家上市公司,其中,华侨城控股、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华力包装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一控多的现象。

本公司和华侨城控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但与在香港上市的华力控股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由于公司彩电业务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须从华力控股采购彩电包装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彩电原材料的比例不到 1.5%。公司与华力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价格和条件,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对华力控股形成依赖。

公司已于每年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预计,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公司董事局审批,并对外公告。

(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近年来不断提高。通过来电或来访,机构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到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对公司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明确战略发展方向等方面均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公司在决策时也会重视及参考机构投资者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予以修改完善。

根据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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