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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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神权法思想: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

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夏商统治集团的“恭行天罚”观念;西周统治集团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观念

2、五权宪法思想: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于1906

年12月2日始正式见诸文字。

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3、儒家法律思想: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

强调“孝”、“忠”(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1)圣贤决定礼治;(2)“身正”则“令行”

4、古希腊城邦制度特点:古希腊城邦在公元前8~前6世纪逐渐发展。

所谓城邦就是一种城市国家,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若干村落组成的国家。

城邦的主要特征:面积小、人口少,彼此往来不便,长期独立自治。

5、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

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6、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

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适用伊斯兰法。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及其他地区。

7、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

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

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8、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9、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

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10、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

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清末修律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11、人治:1、中国古代法的“人治”(1)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

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2)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即“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强调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12、西方法的“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

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中西法律文化各自形成的原因(一)政治历史原因(二)文化宗教原因

人治与法治:法治——用法律制度来治理社会。

人治——用人的能力来治理社会。

二者的共同基础——人。

人治与法治是有本质区别的,人治的主体是执政者,而法治的主体是人民。

13、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

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15、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能够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

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16、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

17、社会法: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以维护社会利益尤其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

利益为宗旨的新的法律门类。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倾斜立法保护弱者

18、基督教的经典《圣经》,由《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组成。基督教的标志是十字架

19、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诉讼法有三个: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20、西方法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1、基督教:基督宗教是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各教派的统称。

基督教于公元1世纪由巴勒斯坦拿撒勒人耶稣创立。耶稣是上帝的独生子,为圣灵感孕童贞女玛丽娅而降生;他曾行过很多神迹,让瞎子复明,跛子行走,死人复活,但是因为犹太公会不满耶稣基督自称为上帝的独生子、唯一的救赎主,把他交给罗马统治者钉死在十字架上;耶稣死后第三天复活,显现于诸位门徒,复活第40天后升天;他还会于世界末日再度降临人间,拯救人类,审判世界。

22、无讼:中国古代法的诉讼观念——“无讼”

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寒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简言之,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运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3、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24、社会法学思潮: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该学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

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

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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