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控规局部调整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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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实施控规局部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11]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以下简称“控规局部调整”)的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控规局部调整是指不涉及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等重大规划内容的调整。
二、控规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需要进行控规局部调整的;
(二)因近期建设需要,涉及单元控规局部区块,不多于3个(含)街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等规划内容的调整;
(三)因各类市政工程规划涉及的各类工程用地边界和相邻的“四线”控制、建设用地的调整;
(四)因各类专项规划需要控规局部调整,而专项规划深度又未达到控规要求的调整。
三、控规局部调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一种情形按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完成论证后予以调整。
(二)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二种情形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申请控规局部调整的单位,包括市及市以上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并将申请及报告一并报送市规划局审查。
2、市规划局在收到申请和报告后,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征求规划地段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3、申请单位按照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对修改完善后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批准。
如审查不通过,则将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4、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提供报告成果稿至市规划局。
(三)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三、四种情形按以下程序操作:
由市规划局依据批准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专项规划,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局部调整方案后予以调整。
四、控规局部调整批准前(保密除外)采用公示形式在市规划局网站和现场等场所征求意见。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概况和调整前后对比图等相关图纸。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如控规局部调整涉及范围较大,为便于公众知晓可在新闻媒体(杭州日报等在杭主流媒体)上对控规局部调整公示信息予以公告。
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三、第四种情形如在市政工程规划、专项规划阶段已开展公示,则无需再进行公示。
五、凡涉及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或公示后有重大异议的控规局部调整事项,市规划局应及时请示、报告市政府研究。
六、控规局部调整批准文件须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控规局部调整审批专用章,文件格式详见附件。
批准文件应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并抄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七、经批准的控规局部调整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市规划局网站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简要文字说明和调整前后对比图。
八、控规局部调整成果入库属于控规成果动态维护的一种情形,其成果入库工作由控规成果动态维护专人负责。
九、控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发展实际的变化及规划管理的需要,及时更新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对控规中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包括因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引起的用地边界、“四线”等内容维护。
涉及控规基本内容时,应按程序进行控规局部调整。
十、本规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复(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