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征占用林地手续

1、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

2、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征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证明;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项规定的材料。

3、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5、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6、有审核或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后,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来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同意或批准用地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申请的,按照规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同意,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和可行性报告编制注意事项 一、引用的技术标准: 1.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2.LY/T 1812-2009 林地分类; 3.LY/T 1821-2009 林业地图图式; 4.LY/T 1955-2011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5.LY/T 1956-2011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6.LY/T 2009-2012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图规范。 二、几个主要术语 1.使用林地:是指建设项目占用(含临时占用)、征收林地。林地是指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范围。 2.项目区:是指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的红线范围。 3.项目区域:是指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的行政区域。

三、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方面 (一)使用林地范围确认: 1.确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及周边建筑物的空间位臵关系。林业厅现在规定是: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地的征占用土地情况(含林地及其他地类)要进行全面勘测,其中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线状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边界外缘向外侧各延伸100米;厂区、采矿等团块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四周界线各向外延伸200米;向外延伸勘测的林地等各地类应与拟征占用林地地块内各地类作为勘测成果一并成图。在这一点上,很多调查设计单位做的不够好,多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只是简单地把使用林地范围划定,拟使用林地周边的情况不清,在项目区周边有道路、建筑物的,并没有在使用林地现状图上标注清楚。有的用地边界不闭合,有的边界线分辨不清等。一些线状建筑物存在多种线条混淆的现象。图例、图示不按照林业地图图式注记等等问题。 2.确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地、公益林地等范围的空间关系。很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在这方面没有叙述,导致在审核审批林地时,需向当地有关部门询问。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四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25日闽林财[1997]7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9年5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四)》494-495] 一、对征占用林地征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项费用,是国家的既定政策。各地必须严格按闽价[1993]费字78号文规定收足、管严、用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征收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各级林业财务部门与同级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必须审核四项收费缴款凭证,没有按规定缴纳四项费用的,一律不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林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3年10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二)》303-308] 第十一条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愿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须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超过批准多占、多征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2000元到20000元罚款;……(六)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最新《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资料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

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龙泉路征占林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 阿拉尔市建成区北扩区龙泉路建设(青松路至希望路)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概况 (1) 1.2 拟使用林地概况 (3) 1.3 报告编写依据 (3) 第二章项目区基本情况及项目背景 (5) 2.1 项目的由来及提出 (5) 2.2 项目区自然地理 (6) 2.3 社会经济条件 (8) 2.4 项目区森林资源概况 (8) 2.5 拟建项目的位置 (8) 第三章项目区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0) 3.1 调查对象、范围及方法 (10) 3.2 调查结果 (10) 3.3 森林资源分析评价 (12) 第四章使用林地对环境的影响 (13) 4.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 (13) 4.2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3) 4.3 对生态效能的影响 (13) 4.4 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14) 第五章综合评价 (15) 5.1 工程建设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5) 5.2 项目建设对环境和林业发展影响评价 (15) 5.3 效益分析 (16) 5.4 项目建设综合评价 (16) 第六章保障措施 (18) 6.1 政策保障 (18) 6.2 技术保障 (18) 6.3 水土保持及植被恢复保障措施 (18) 6.4 资金保障 (19) 第七章可行性结论 (20) 第八章相关说明 (21)

附件: 附件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附件2、项目区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报告 附件3、工程拟使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 附件4、《关于下达师市2012年第二批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计划的通知》,师发改发[2012]180号 附件5、《关于同意阿拉尔建成区北扩区龙泉路建设项目立项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通知》,阿发改函[2012]8号 附表: 附表1、占用林地分权属、面积、蓄积统计表 附表2、占用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附表3、占用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 附表4、林地补偿费估算表 附表5、林木补偿费估算表 附表6、安置补偿费估算表 附表7、征占林地植被恢复安置费估算表 附图: 附图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附图2、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 附图3、项目拟占用林地现状图

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林场管理制度

林场生产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服从管理者的分工安排,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战线上的工作能及时上传下达,并认真搞好协助配合,林场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妥善处理,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既分工又协作的原则,全体林场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要发扬协作精神,集中做好各项中心工作,作好“攻坚战”,推进林场场工作。 3、上班期间不准带私活,做私事;不能搞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准打牌赌博,一经发现,在林场员工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二、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严格请假、销假权限。所有工作人员的请假或是销假必须通报林场负责人。 3、全年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无评优资格。 三、林业生产制度

1、加强苗木培育、种植、管护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坚决制止乱砍乱挖,严厉打击不法犯罪分子。 2、苗木养护员在责任区应坚持巡护。及时报告、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做好巡护工作日记,应及时采用书面或口头汇报工作情况。 四、安全生产制度 1、各作业组应成立设立兼职安全员,灭火设施配备到位,经常 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生产安全、用火安全。 2、各员工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宣传和教育。 3、林场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经常下到苗圃地进行防火、防汛、防盗宣传,杜绝事故发生。 五、职工福利及奖惩办法 1、为鼓励职工多做事,做好事,林场对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在义务劳动、苗木扑火、宣传报道等临时性工作上实行绩效奖励工资制度。年终当年奖励根据出勤情况考核计算。 2、干部职工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之外的家务和娱乐活动,如打扑克麻将等。对违纪人员每次扣50元。 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集体、个人合法财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参

最新使用林地可研编写提纲

使用林地可研编写提 纲

附件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制,除经批准分期实施并需要分期报批的建设项目外,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能拆分编制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正文、附件、附表、图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五个部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名称统一为“××××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遵照编写提纲的内容,认真做好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工作,不得改变编制提纲顺序或删减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编排附件、附表、图面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顺序,同时做好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认定、审核、审定工作。 国家禁止供地的项目,不准为其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一部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 (由以下七个章节组成) 第1章总论 项目概况描述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l.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1.2 实施单位:征占用林地单位名称。 1.1.3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 1.1.4隶属关系:用地单位隶属上级部门。

1.1.5法人代表:用地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1.1.6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实施负责人姓名。 1.1.7项目批准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建设项目专项批准权的相关职能部门。 1.1.8 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项目建设的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1.1.9 投资规模及来源: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1.1.10项目效益:阐述项目建成后的综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2章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项目区域背景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范围,跨盟市和旗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盟市和旗县表述项目区域的下列内容(指2.2-2.4的内容),征占用林地涉及林业区划单位的,应以林业局和国有林场为单位表述项目区域的下列内容。 2.1项目的由来:项目提出过程、前期准备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的计划、申报、批准的时间、部门和项目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包括气候、地貌、土壤、植被、水文、自然灾害等情况。其中水利枢纽建设项目要对拟建水库的河流水文状况进行必要的描述。

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一、林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四章也详细规定了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 1 -

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林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七条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九条林场以发展单位经济采矿、采石或与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合作采矿的,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特用林和防护林以外的林地。 第十条其它特殊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报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 - 2 -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组织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监管的主要职责

是: (一)制订、实施国有林场有关监管制度; (二)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事项; (三)组织编制、审核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四)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等,编制本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争议; (三)林地四至界限分明; (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具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文件等,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

征占用林地审核合并

使用林地申请表用地单位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用途 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被用地单位 林权证号 使用林地面积 (公顷) 使用期限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计国有集体计国有集体 1、生态公益林林地 小计 6、未成林 造林地 其 中 防护林、 特种用途 林林地 国家重点 防护林和 特种用途 林林地 7、疏林地 2、用材林林地8、灌木林 林地 3经济林林地9、宜林地 4、薪炭林林地10、火烧迹地 5、苗圃地11、采伐迹地 补偿费(万元) 合计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备注 (林地地类一栏中若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使用林地面积”应等于“林地地类”面积1-11项之和。

被使用林 地单位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年月日 地级林业 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负责人年月日 省级林业 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负责人年月日 国家 林业 局的 意见 年月日

使用林地申请表 用地单位XX公司联系电话138XXXXXXX 项目名称XX工程用途XX 项目批准机关XX 批准文号XX 被用地单位XX 林权证号XX 使用林地面积 (公顷) XX 使用期限XX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计国有集体计国有集体 1、生态公益林林地 小计X 6、未成林 造林地X 其 中 防护林、 特种用途 林林地 X 国家重点 防护林和 特种用途 林林地 X 7、疏林地X 2、用材林林地X 8、灌木林 林地 X 3经济林林地X 9、宜林地X 4、薪炭林林地X 10、火烧 迹地 X 5、苗圃地X 11、采伐 迹地 X 补偿费(万元) 合计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X X X X X 备注 (林地地类一栏中若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使用林地面积”应等于“林地地类”面积1-11项之和。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禁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中第三条: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无偿划拨国要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政策和法规,报国务院审定后施行。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包括经济林;《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因此,经济林地也属于林地。 《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91号):《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可见林权证既是关于林木也是关于林地权属的证书。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林地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doc

林地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篇一: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篇一: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号:XX-01-15 xxxxx项目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xx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 二o一三年四月 项目名称:xxxx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设计编号: XX-01-15 队长: 副队长: 总工: 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员: 制图: 研究员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 xx研究员研究员 xxxx xxxx xx xx目录 第1章总

................................................... ........................ - 6 - 1.1 项目概况 ................................................ ................................................... ................................ - 6 - 第2章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 ................................................... ........ - 7 - 2.1 项目的由来 ................................................ ................................................... ............................ - 7 - 2.2 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 ................................................ ................................................... .... - 8 - 2.3 社会经济概况 ................................................

问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1、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答:各项建设工程需征用、占用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应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查验,对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的,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期限均不得超过两年。征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需提交的报批材料为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③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⑤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⑥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⑦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审批、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如何申领木材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凡经营、加工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木材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①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③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④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①申请报告书、申请表②经营注册资金证明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④法人身份证明⑤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⑥其它有关的文件、证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合理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核定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木材原料供应的范围与地点,以及经营的种类、数量、规格。 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制,除经批准分期实施并需要分期报批的建设项目外,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能拆分编制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正文、附件、附表、图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五个部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名称统一为 “××××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遵照编写提纲的内容,认真做好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工作,不得改变编制提纲顺序或删减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编排附件、附表、图面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顺序,同时做好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认定、审核、审定工作。 国家禁止供地的项目,不准为其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一部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 (由以下七个章节组成) 第1章总论 项目概况描述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l.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1.2 实施单位:征占用林地单位名称。 1.1.3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 1.1.4隶属关系:用地单位隶属上级部门。

1.1.5法人代表:用地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1.1.6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实施负责人姓名。 1.1.7项目批准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建设项目专项批准权的相关职能部门。 1.1.8 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项目建设的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1.1.9 投资规模及来源: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1.1.10项目效益:阐述项目建成后的综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2章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项目区域背景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范围,跨盟市和旗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盟市和旗县表述项目区域的下列内容(指2.2-2.4的内容),征占用林地涉及林业区划单位的,应以林业局和国有林场为单位表述项目区域的下列内容。 2.1项目的由来:项目提出过程、前期准备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的计划、申报、批准的时间、部门和项目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包括气候、地貌、土壤、植被、水文、自然灾害等情况。其中水利枢纽建设项目要对拟建水库的河流水文状况进行必要的描述。 2.3社会经济概况:包括行政区划、总面积、总人口、民族构成、GDP指标、主要支柱产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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