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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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
某项目拿地后,开始处于正常前期设计阶段,后因规划调整、拆迁等原因,中断了一年多,然后又继续正常进行。根据以上情况,在利息处理上,开始是资本化,然后中断的这一年多时间是费用化,在正式开工后又资本化。以上会计处理,得到了德勤审计师的认可,认为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主要依据是:
1、《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十一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于借款费用的内容:(例18—5)某企业为了建设厂房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也没有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为了购置建筑用地已经发生了支出,也不应当将其认为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二、税法依据
同时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利息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基本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税务上我们也是作为借款费用进行处理:
1、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一是借款费用扣除的原则性规定,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即只要不是明确被认定为资本化支出的费用,都应该被视为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当期扣除;二是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者摊销。本条第二款对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作了列举,明确是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建造期间的通常理解是从开工到竣工,因此我们将开工前的利息费用化,也是符合本条规定的。
2、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但在税务检查中,税局不认可以上处理,认为这些利息全部应该资本化,要求我们补缴税款。请问:1、我们的处理是否正确?2、有没有其他更好的依据或沟通方法,如何说服税局同意我们的处理?
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业务,则税务局要求资本化是有道理的,依据是老31号文“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该文件没有关于“停止资本化”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问题是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问题,如果开发产品已经完成销售,则没有问题;而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是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