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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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关于明代官员考核制度共找到6篇文献,其中有1篇硕士论文;关于清代官员考核找到1篇文献;关于宋朝官员考核制度共找到1篇博士论文;宏观写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共找到4篇文献,其中涉及古今官员考核制度的有1篇。
一、宋朝官员考核制度
丁建军在“宋朝地方官员考核制度研究”中着重论述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和影响该制度运行效果的各种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在中国古代,考核被称为“考课”或“考绩”。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是在继承前代官员考核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朝的实际,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了宋朝官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差遣职任考核与官阶晋升考核相结合。
宋朝对官员的考核,既是朝廷了解各地、各部门治理情况以及官员治绩的重要渠道,又是官员升迁阶官、栓选差遣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激励和督促各级官员尽职尽责,宋朝政府几乎将所有的官员纳入了考核的范围。它不仅对诸司郎官进行考核,更注重对路级监司、州县官员的考核;不仅对亲民官进行考核,而且对直接负责商税、课利征收的监当官进行考核。
根据各级、各类官员职责的不同,宋朝制订了不同的考核指标。对六部郎官的考核,主要侧重其处理政务的多少以及错误率的高低;对路级监司、州县官的考核,除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外,也考核其品行,不仅每年对官员进行综合性的考评并写出考词,而且更有大量的专项考核;对监当官则主要考核其征收商税、课利的业绩。
二、明代官员考核制度
1、明代官员考核内容和标准
暴鸿昌在“明代官员考察制度述论”中从发展和实践的角度阐述了明代官员考核的内容和标:明初考察官吏的内容较为简略,无明确固定条款,主要是惩贪抑奸,至成化年间逐步固定下来四目:“老疾、罢软、贪酷、不谨”。四目确定下来,弘治间又发展为八目: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 他认为考察察内容的制度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演变而成的.考察官吏八目条款的制度化,基本上包罗了官吏的才、德各项,使官吏有了任职犯忌的准则,这对约束官吏,无疑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陈国平在“明代官员考核制度述论”中分别从考满、考察、稽查这三种考核形式阐述了明代官员考
核制度。考满是“论一身所历之棒”,即通过考查官员在一定任期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加级、进体或升职的制度。考满在明代正是官员积累资历这种外在条件的重要途径。因此十分看重期限。除此之外其他并不统一。不光是任职性质不同的官员,其标准各异,就是性质相同的官员处于不同的环境中,其标准也不一致。明代考满制度,因过分注重资历的积累,渐渐流于形式,到中后期,已不论治行的优劣,所有官员“一概考称”;考察指于特定的时间就官员的德行和能力进行考查,以决定其去留。显然,考察与考满虽然基本目标都在于督察百官、整肃吏治,但两者的重心和方法各不相同,因此《明史》称它们相辅而行。考察依被考察对象的不回而分为外察与京察两种。
2、考核时间的制度化
刘承在“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指出“考满”具体规定是,任满三年举行第一次考核,称初考;满六年举行第二次考核,称再考;到九年一个任期举行第三次考核,称通考。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职时间,对所有官员的定期考核,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相应处置。“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
“京察”是针对全体京官的考察,一般六年举行一次;“外察”是对京城以外官员的考察。又称为“大计”,一般三年举行一次。
陈国平在“明代官员考核制度述论”中特别指出明代考满制度对时限的严格要求并进行了分析:考满的期限,据《明会典》记载:“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考通考默陆”。④《明史》也说:“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因此,官员考满期限为9年,其中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3年,这是十分明确的。明代官员的考满给人印象非常强烈的是它过分地看重期限,究其原因在于,期限即等于经历,而经历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资格。考满在明代正是官员积累资历这种外在条件的重要途径。
3、考核结果的使用
秦小兵在“明初的官员考核制度及借鉴意义”中指出,通过考满,考察,还有岁考和杂考, 即对官员进行年度考核和随机抽查考核这些形式得出结果,以此确定被考核官员是否晋升或提拔。像郎中、主事这样的低级官员, 只要尽职尽责、政绩突出,也
能被选拔为像侍郎、尚书等高级官吏。对于那些经考核不称职或因老、因病不能任事的官员, 或罢黜、或致任、或调简,都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刘承在“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明代考满法规定:按任职年限考核,以检查是否称职,并给予相应的处置,侧重于褒奖、提升。处置的基本原则是:“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考察”后的处置是:贪、酷者削职为民,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疲软、不谨者免职;老、病
者致仕;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职使用,或保留品级调闲散部门任职。
暴鸿昌在“明代官员考察制度述论”突出了明代在惩治不法官吏,考察处分的严格。如弘治以后,“大计斥退无复起者”.且被黝者不许伸辨.既使考察有不公,许其荐举起用,也不得为例.明世宗时期,考察时遭诬枉而被罢黜,也不破例起复,以防破坏考察重典,由此可见,明代对考察处分制度的执行是十分严厉的。考察处分的制度化,防止了考察处分的伸缩性,处分也有了一定的标准和根据。
三、清代官员考核制度
关于清代官员考核制度,主要从其考核标准的角度进行研究。
学者薛刚在“四格、八法考释”中主要阐述了清代官员考核制度中的考核标准:四格与八法。四格为考核官员的四项内容,包括守、才、政、年:守即官员之操守、品行,是官员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才,即执事之能力;政,即官员实际工作状况及对工作的重视与负责程度;年,是就官员的实际身体状况而言,它要求官员须有正常工作的能力,这是对官员任职最基本的要求。八法为处分官员的八类标准,包括贪、酷、不谨、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他认为,四格八法的规定体现了德才并重的特点,四格涵盖了官员为政操守、为政才能、为政态度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其全面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胜过历朝考核制度;而八法则以严厉的处分标准对考核为不法的官员进行处罚,从革职拿问到降级调用,再到勒令休致,非常系统而周延。
学者姜辉在“中国古代文官考核制度研究”中阐述了对“四格,八法”的看法:四格为“才‘、政、守、年”,用于定期秩体升降。六法为“不谨、疲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