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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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的若干意见
为及时有效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保护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针对防范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防范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应立足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各部门要重视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与报送。
1、为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群体性劳资纠纷于萌芽,各部门应以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为平台,加强工作沟通交流,互相通报各自掌握的信息,以利职能部门及早介入解决问题。
2、各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换、反馈等,并及时上报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解欠办)。区解欠办应对重要信息及时编报《集美解欠工作动态》给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维稳基金制度并保证该基金能及时满足应对突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需要。
3、区工商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时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对无照经营或证照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企业要坚决查处;区地税局重点收集通报有关企业欠缴或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信息;区经贸局重点收集通报连续亏损或经营不善、有可能停产倒闭的企业信息;各镇街要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及时掌握和通报辖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监督各在建项目工程款及时拔付到位,在建筑领域积极推行简易劳动合同制度,落实建筑领域工资月报制度;区人社局要主动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巡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预警信息员队伍的作用,及时收集上报各类预警信息,对列为重点监察对
象的濒危企业应密切跟踪监察。要建立劳动保障投诉受理调解中心统一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信访案件,推行简易案件快速调解的工作机制。
4、区解欠办接获企业欠薪信息后,应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落实情况,共同研究应急解决方案,以便将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群体性劳资纠纷发生后,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协调、职能部门负责、司法机关配合的原则,各部门应恪尽职守,协同解决纠纷。
5、政府各职能部门发现劳资双方已产生群体性劳资纠纷或专线电话接获相应事报后,应及时向解欠领导小组总召集人汇报,由总召集人指定具体召集人负责解决该纠纷的协调工作。解欠办应同时将所获信息通报各联席会议成员,以便形成解决纠纷的合力。
6、企业已经停产、歇业,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己经下落不明的,区人社局、经贸局、公安局、司法局、工会等相关部门及所属镇街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共同控制势态,维护社会稳定。
7、区人社局应主动介入调查取证,作好安抚劳资双方的工作,引导员工依法维权;及时启动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资部分作出先行裁决,同时将裁决结果抄送人民法院;区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员工个人申请即时解除用工报备并积极做好员工再就业服务工作。区工会应及时介入调解并引导劳动者依托企业工会开展依法理性维权,协助组织推选员工代表尽快提起劳动仲裁。区司法局应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并做好法律宣传,引导员工依法维权,帮助员工代表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并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区经贸局应通知企业负责人到场配合处理,并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对违法堵路或围堵政府机关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依法处理;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恶意欠薪嫌疑人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保持高压态
势促成欠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区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嫌恶意欠薪罪案的跟踪督查工作。区地税局要根据劳动仲裁部门的证明或裁决书即时为员工办理退保手续,方便员工再就业。发生地所属镇街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8、区人社局、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转包后的用工管理。在建筑、交通领域发生的劳资纠纷,区建设局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属工程结算引发的要及时督促抓紧结算,属工程款和工资款混淆不清的要负责区分并督促企业及时发放未付的工资,属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进行调查取证,属工程款拔付不及时、不到位的督促发包方立即整改。对涉嫌虚编谎报工程量、人工费或雇佣人头聚众违法讨要“工资款”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侦查,坚决依法打击。区监察局要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9、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立即采取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先予执行案件后,应尽快采取强制措施,并尽量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对企业财产予以查控。企业经济困难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从区维稳基金中先行垫付劳动报酬;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则上不予垫付工资,必要时从区维稳基金按城镇居民一人户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0、发生越级群体上访时,要根据纠纷案件的处理进程,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分管区领导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到现场参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