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价费字[2007]52号《济南市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费字[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
米2000元缴纳。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
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人防系统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鲁价费发[2006]220号文件要求,做好以上收费的执收、运用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所收费用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济价费字[2001]259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6]2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
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9号关于“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精神,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以下情况可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由残疾人(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

2、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3、由下岗职工(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证三年内免交。

4、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为保障全省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各市(含青岛市)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济南市按年征缴总额的20%,其他市按年征缴总额的10%上缴省财政,由省里统一调控,集中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

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