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业务账务处理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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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托代销业务账务处理的改进

摘要: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

受托方,受托方代委托方销售商品,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

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市场经济飞速发达的今天,代销这种经营模式已经被众多商家所采用。然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受托方收取手续费账务处理的规定过于繁杂,本文对如何简化该账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受托方账务处理改进明晰性原则

一、代销业务受托方账务处理的现行规定

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但受托方要根据所代

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现行会计制度中,受托方对于两种代销方式一般采取以下账务处理方法:

(一)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账务处理

1. 收到商品时,按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 实际销售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 交付代销清单,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4. 归还委托方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二)视同买断代销方式账务处理

1. 收到商品时,按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 实际销售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 结转销售成本时,按接收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4. 交付代销清单,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5. 按接收价将款项付给委托方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两种账务处理的规定中,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账务处理较简单,易于理解,方便实用。而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账务处理过于繁杂,不好理解,在实务中较难使用,笔者多年从事财会教学工作,非常期待简化此种方法。下面,笔者举例说明受托方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账务处理的改进思路: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300件,协议约定b企业按销售价的10%提取手续费,b企业以200元/件对外销售,b企业在对外销

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企业的分录:

(一)收到甲商品时

(1)借:受托代销商品 60000;贷:代销商品款 60000

(二)实际销售商品时

(2)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70200;贷:应付账款——a企业6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200

(4)借:代销商品款 6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60000

(三)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5)借:应付账款——a企业 70200;贷:银行存款64200;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6000

(二)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有些会计人员对上述核算方法有异议,尤其当把分录分别记入凭证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如对上面分录(2),单看,无法理解为受托代销商品销售;分录(4)让人看了感觉和分录(1)有点做重复工作。而且从整体上看,整个账务处理与视同买断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好象完全不一样,但实际上他们仅在确认收入方面有差别。

(三)账务处理的新思路。《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的明晰性原

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笔者认为:上述例题中,以下账务处理更好一些,而且也能和视同买断情况下受托方

账务处理对应起来。

(一)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60000;贷:代销商品款60000

(二)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70200;贷:受托代销商品6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1)借:代销商品款 6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贷:应付账款—a企业 70200

(三)支付款项时。(2)借:应付账款—a企业 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6000;银行存款 64200

(四)总结:

1. 对于分录(1),是按协议约定金额入账的,而不是按成本价入

账的,这一点和视同买断情况下账务处理金额是一样的。

2. 在资产负债表上“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是不列示的,“代销商品款”是“受托代销商品”的备抵科目,两科目金额一致。这两个科目仅在账上反映,原因是受托方对受托代销商品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又为了便于对受托代销商品加强管理而这样处理的。

3. 这样做,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而且符合明晰性原则。

参考文献: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列教材《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北京科学

技术出版社.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初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

[3]教育部规划教材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专业《商品流通企业会计》,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李雪英(1972-),女,广东东莞人,广东省东莞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师,本科学历,会计师,主要从事财会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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