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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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有几
种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由于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且都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因此,准确区分两个罪名就显得非常重要。那到底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都有哪些呢?小编总结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由于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且都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因此,准确区分两个罪名就显得非常重要。那到底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都有哪些呢?小编总结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认定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认定本罪,需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
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
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四类人员:
(1)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中对犯罪嫌疑人和人犯具有侦查、
讯问职责的人员,如侦查员、预审员等以及这些部门中领导侦查、预审工作的人员。
(2)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监所监督以及其他法律监督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以及检察机关中领导检察工作的人员。
(3)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中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以及法院中领导审判工作的人员。
(4)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中、司法部门的监狱中负有看押、监管犯罪疑人、被告人、犯人职责的人员以及这些部门中领导看守、监管工作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
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
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都是特定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行为,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而且必须存在暴力行为。如果当事人不符合上述情况,却被按照暴力取证罪起诉,那么就应当及时请专业刑事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