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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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问题
编辑: 会计职称考试
如何加强对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是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能否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思路是需要进一步规与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政策需要合理化,此外还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规与完善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一些上市公司由于缺乏会计诚信,出现了会计造假与舞弊行为,特别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如何加强对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是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能否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提出以下若干加强会计监管的思路。
一、进一步规与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予以完善,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
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
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
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应在尽可能的围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无论政策制定者是否意识到,每一政策选择都是对不同个体偏好以及各种可能影响的权衡。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真空地带。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
(二)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和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信息披露规则时,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加以改进:
1.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但忽略了最根本的问题,即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的信息,没有要求披露。在关
联交易中,产品购销、其他财产销售、融通资金、债务重组、租赁、担保和抵押等交易,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都能产生影响。在当前大量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控股股东大量利用关联交易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这些信息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是高度相关的。
例如,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仅仅披露出售资产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够的,来自资产出售所得到的损益,也应该予以披露,否则,财务报表使用者就无从知道资产销售的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贡献了多少利润。因此我们建议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2.强化定价政策的披露
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容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最关键的部分。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是投资者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基本依据,也是分析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动机的出发点。
我们建议,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对于一般的关联购销交易,应披露定价的方法,如果确实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应披露有关依据。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应披露使用的利率,说明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有差别。对股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作价依据。资产评估价值或成交价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应说明理由。
3.披露关联交易的支付方式
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不完全体现在交易价格上,还体现在作为交易条件的支付方式上。即使关联交易价格本身是公允的,支付条款不同,也将影响公允性的判断。因为支付条件会带来交易风险的转移。
4.披露控股比例变更时限
现有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直接控制关系,只是在控股的比例上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控股比例变更的时限和变更对象未予界定,也使监管者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关联交易难以把握。我们建议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在直接控制关系变更后半年或更长一段时间仍披露与原关联方的交易情况。
5.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推动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关注
首先,对关联交易与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应有所差别,混淆二者的审计方法会增加审计风险;其次,关联方的诚实信用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审查影响颇多,能否发现关联方之间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关联交易,同时也有相关机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督,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
6.对于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需要建立独立财务顾问制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从海外比较成熟的证券交易市场特别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借鉴而来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单独成文的独立财务顾问制度,仅在上市规则中对于关联交
易的披露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时规定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角色冲突,上市公司聘请过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而按照国际惯例,股票承销商在一定时期一般不宜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因为两者存在角色冲突。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应该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制度或指导意见,对独立财务顾问的地位、职能、从业资格、职业操守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格式、主要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保护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利益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相关会计准则、法规
我国现已出台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式规定及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都对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很强的制约作用,但是,我们从分析年报资料的过程中可知,由于我国尚未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遭到了削弱。例如,投资收益这一科目中哪些应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哪些又不应计入,各家上市公司的处理方法大不相同。为了进一步规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利用好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指标,我们迫切地需要财政部等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详细准则,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