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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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4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3】76号)精神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为实现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设计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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