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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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为了改革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设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成了众多基层法院的新举措。在实践中这一举措并没有达到当初设立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目的,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基层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问题;建议

一、当前基层法院设立专职审委会委员存在的问题

(一)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弹性较大,随意性较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意见,设立专职委员的初衷是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要求是:要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资深法官中产生。这样规定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指标,比如学历、担任法官年限等,弹性很大,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这样的规定不能杜绝审委会专职委员员额被用来安置干部或者法院安置老同志的现象发生,比如让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副院长担任专职审委会委员。

(二)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专业化不足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共设有审判委员会委员11名,配备专职委员2名,1名由刑事审判庭庭长兼任,1名由监察室主任兼任,2人皆为党校大学本科,无法学科班教育背景。院长、副院长为理所当然的审委会委员,其余的审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基本均为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审委会委员中没有一名普通的审判员。这样就使得审委会专职委员除了履行审委会委员的职责之外,还要担任其他的行政工作,导致审委会专职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严格来讲,专职审委会委员在专业素养方面应具备较高水平,不仅应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应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不仅仅应该是精通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或商事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业务骨干,而应该是精通所有法律的通才,这样才能达到设置审委会专职委员解决疑难案件的初衷。而实践中并非如此。

(三)审委会专职委员的职级待遇有待提高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审委会专职委员的职级待遇应该是“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这一规定与对审委会专职委员高规格配置的普遍理解相冲突,达不到对审委会专职委员更加敬畏的心理诉求。而且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审委会专职委员就连同级党政

部门副职的职级待遇都无法落实。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2名审委会专职委员2004年享受主任科员待遇,2010年3月任命为审委会专职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职级待遇应该是副处级,而享受正科级待遇达9年之久后至今也没有对他们落实副处级待遇,客观上导致审委会专职委员与普通庭室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降低了其理论上应该享受的职级待遇。

二、对完善审委会专职委员配备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

审委会专职委员担负着解决疑难案件的重任,所以其应该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体到实践中,应该从学历、担任法官年限、承办案件的质效考核、社会评价等各个方面对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专职委员的选拔应该有严格的程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专职委员的任命应该更严格一些,因此,法院要制定严格的专职委员评审和遴选制度,确保专职委员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只有明确细化这些条件,才能为保证专职委员的质量提供有效保障,才能实现设置专职委员的初衷。

(二)提升专职委员的专业化

这里的专业化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加强对专职委员业务素质的培养,提升其业务能力。专职委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应发挥比普通委员更突出的作用,所以对专职委员的业务能力要求就更高,无论是法学理论功底还是司法实践能力都是如此,这就要求专职委员比普通委员的业务能力更强。在当前的背景下,基层法院的专职委员多为某一庭室的负责人担任,多为单一的刑事法官或者民事法官或者行政法官,对自己负责的庭室的业务非常熟悉,而对其他庭室的业务则不然,比如刑事法官担任专职委员则可能对民事方面的疑难案件处理能力有所欠缺,同时,现阶段基层法院的专职委员因为大部分都是年近五十的老法官,他们当中很少有法学科班教育背景,法学理论功底有所不足,因此,加强对专职委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培训可以由专职委员所在法院自己组织,也可以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对辖区法院统一组织。

加强专职委员专业化的另一种含义是进一步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责。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应该有一定的区别,专职委员除按规定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履行一般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专业性职责,如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或案件协调会等方式开展审判指导工作;代表院领导参与重大案件的调解工作、信访工作,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等等。通过职责的明确将专职委员同普通委员和一般审判人员区别开来,这既是设置专职委员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人力资源分类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

提升专职委员专业化的第三层含义是指减少专职委员的行政化倾向。最高法

院提出审委会配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高学历法官委员的要求,显然反映出其力图减少审委会组织形式行政化倾向的努力。非领导职务的高学历法官应当注重从优秀中青年法官中选任,实现在审委会委员的配备中形成知识结构完善,年龄层次合理的梯队,为司法经验的承继和发展,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互动和融合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三)切实提高审委会专职委员的待遇

切实提高专职委员的待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的“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职级待遇,这有赖于法院同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的协商与努力。另一方面要为专职委员配备必要的辅助人员或办事机构,并在办公条件、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

(四)建立健全对专职委员的考核机制

审委会专职委员在身份和待遇上与普通委员和普通审判人员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对专职委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也应该与普通委员和普通审判人员存在不同。具体来讲,在明确专职委员专项工作职责后,建议针对专职委员的专项职责,或实行综合考核,或按具体职责分项考核,或以单项评分后总分考核,加上针对全体法官的带有共性的事项的绩效考核制度,即构成了专职委员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以此来促进专职委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专职委员的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产生到成熟都要经历重重困难,在不断地摸索中前进。审委会专职委员的配置也是如此,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不断探索,审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定会走向成熟,助推中国法治进程。

吴荣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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