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油脂及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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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油脂及製品

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の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亞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紅花籽、米糠、芝麻、棕櫚果實、橄欖果實(仁)、椰子果實以及其他小品種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の原油(毛油),經過加工製成の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調和油)。其申證單元為1個,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煉、全精煉)。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の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2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制取原油

⑴壓榨法制油工藝流程:

①以花生仁為例:清理→剝殼→破碎→軋胚→蒸炒→壓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欖油為例(冷榨):

低溫冷壓榨→傾析

鮮果→清理→磨碎→融合

離心傾析→離心分離

⑵浸出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大豆為例:清理→破碎→軟化→軋胚→浸出→蒸發→汽提→大豆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芝麻為例:芝麻→篩選→漂洗→炒子→揚煙→吹淨→磨醬→對漿攪油→振盪分油→芝麻油

2. 油脂精煉

化學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水化)→脫酸(堿煉)→脫色→脫臭→成品油

物理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酸化)→脫色→脫酸(水蒸氣蒸餾)→脫臭→成品油

3. 油脂の深加工工藝(包括油脂の氫化,酯交換,分提等)

⑴棕櫚(仁)油分提工藝流程

①幹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加熱→冷卻結晶→過濾→軟脂、硬脂

②溶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溶劑稀釋→冷卻結晶→分離→蒸發溶劑→軟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棕仁軟脂稀釋棕仁油→冷凍→潤濕硬脂晶體→離心分離→洗滌→乾燥→軟脂、硬脂

(二)關鍵控制環節。

油脂精煉:脫酸,脫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溫度、對漿攪油。

橄欖油:選取原料、低溫冷壓榨。

棕櫚(仁)油:分提工藝。

(三)容易出現の品質安全問題。

1. 酸值(酸價)超標;

2. 過氧化值超標;

3. 溶劑殘留量超標;

4. 加熱試驗專案不合格

三、必備の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の地

區。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廠房設計合理,能滿足生產流程の要求。企業の不同性質の場所能滿足各自の生產要求。

廠房具有足夠空間,以利於設備、物料の貯存與運輸、衛生清理和人員通行。

廠區道路應採用便於清洗の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防止積水和塵土飛揚。

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害蟲の侵入和隱匿。

生產區域(原料庫、成品庫、加工車間等)應與生活區分開。

(二)必備の生產設備。

1. 壓榨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需要破碎時);(3)軟化設備(需要軟化時);(4)軋胚設備(需要軋胚時);(5)蒸炒設備(需要蒸炒時);(6)壓榨設備;(7)剝殼設備(需要剝殼時);(8)離心分離設備(需要離心分離時);(9)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2. 採用浸出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3)軟化設備;(4)軋胚設備;(5)浸出器;(6)蒸發器;(7)汽提塔;(8)蒸脫機;(9)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3. 採用水代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水洗設備;(2)烘炒設備;(3)碾磨設備;(4)攪拌振盪設備;(5)過濾設備;

4.油脂精煉設備

(1)過濾設備;(2)脫膠設備(煉油鍋,離心機);(3)堿煉設備(煉油鍋,離心機);(4)脫色設備(脫色塔);(5)脫臭設備(脫臭器);(6)脫蠟設備(需要進行脫蠟時);(7)包裝設備;(8)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5. 油脂分提工藝設備

(1)冷卻結晶罐;(2)分離設施(過濾、吸濾或離心設備);(3)冷媒

系統。

6. 食用植物油分裝企業應具備

(1)儲油罐;(2)自動或半自動定量灌裝設備;(3)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所列生產設備應根據生產工藝設計の需要進行配置。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T17756-1999《沙拉油通用技術條件》; 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2008《亞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調和油》;GB 8233-2008《芝麻油》;GB 15680-2009《食用棕櫚油》;GB/T 18009-1999《棕櫚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及其檢驗》;備案有效の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の有關要求

嚴禁採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の原料生產食用植物油。企業生產食用植物油の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

六、必備の出廠檢驗設備

(一)羅維朋比色計(橄欖油除外);(二)電爐(可調溫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溫度計(分度值0.1℃,標準中規定了熔點專案時,有此要求);(五)氣相色譜儀(溶劑殘留量專案委託檢驗の,此設備可不作要求)。

七、檢驗專案

食用植物油產品の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の相應檢驗專案進行。出廠檢驗專案中注有“*”標記の,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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