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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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内容上的随意性、程序上的混乱性、审查把关上的薄弱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形象。
要求本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对县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审查作用,规定各单位起草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后,直接报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直接上报县政府审定,既保证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又简少办文的环节,提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
为解决部门制定“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委首次对部门规范性实行前置审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此前,很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依赖“一把手”领导的决策,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把关程序,只是事后到法制部门备案,虽然有时审查中发现问
题会得到纠正或者撤销,但是往往已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前置审查制度将会改变这种现象。
规定:“单位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各单位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