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10-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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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邹正方
乌拉圭回合中各成员之所以就SPS措施单独达成协议,既有WTO协 议整体框架各协议彼此衔接、交互作用的设计构想,还有两协议 自身不同角度的独有考虑。《SPS协议》是与《农产品协议》相伴 生的产物,并构成《农产品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者在适用 范围与具体内容两方面呈互补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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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诉机构 应设立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处理争端当事方对
专家小组决定不服提出的上诉请求。 5、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总干事以其职务资格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
各成员方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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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端解决的程序
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磋商、斡旋和 调解、专家小组、上诉程序。
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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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
争端解决的各项规则与程序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方之间因履行下列协议所引起的涉及各成员方之间权 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多边贸易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 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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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透明度
各成员方制定、实施的措施应具有透明度,应按协议 的规定通知其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息。
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应及时公布措施; 一项法规的公布与其生效之间留有合理的时间; 每个成员方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点,负责答复其他成
员方所提出的有关的合理问题,并提供以下有关文 件; 如果某一成员方制定与实施的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标 准、指南或建议不相符时,或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 准、指南或建议时,该成员方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委员会应当制定一个程序,以指导各成员方与有关国 际组织进行国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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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
(一)风险评估 即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
危险进行适当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 疫措施。应考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评估 应考虑的因素。 (二)适当保护水平的确定 为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 的措施的确定和实施应限于适当的保护水平上: 应考虑一些经济因素;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 低程度;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 异;不应对贸易产生变相限制;一成员方可以请求采 取措施的成员方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呈现出极大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从两协议未来可能发展的空间看,《SPS协议》的发展余地要大得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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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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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下的其他 国际贸易协议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 关系。
乌拉圭回合之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主要体现为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两个条款的规 定。这些只是原则性规定。为此,GATT制定了一系列 补充规定:《关于依照第22条解决影响某些缔约方利益的问题
(一)管理机构 建立“卫生与动植物措施委员会”,职责主要有:鼓励磋
商或谈判;与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为国际 协调和有关国际标准的利用制定程序;可邀请有关的 国际组织对有关具体标准、指南或建议进行审查;对 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二)争端解决 争端解决应适用《争端解决谅解》的各项规定。 协议的特别规定:当争端涉及到专门的科学技术问题 时,专家组应向经与争端双方协商而挑选的专家进行 咨询;该协议的执行不应妨碍各成员方根据其他国际 协议而享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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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争端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解决争端的方法选择
首先是协商。第二选择是取消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第三选 择是实施补偿。第四种选择是中止实施义务。
(二)多边原则 成员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而要诉诸多边(Multiple)争端解决机
构。 (三)否定式共识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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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TBT协议与SPS协议的比较
1、《TBT协议》与《SPS协议》的静态关系分析
《TBT协议》与《SPS协议》在很多方面是相一致的。它们都承 认WTO各成员制定技术性规范并对进口产品适用这些规范的权 利;但又都同时通过订立针对这些技术性规范的制定、实施的纪 律,以及使用大量相同的规定来规制这种权利。
需的要求; 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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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需要,特别 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应当给予它们必要的 技术援助和特殊待遇,如更长的时间适应新的 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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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机构与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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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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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端解决的目标和原则
争端解决的目标,即用来保障各成员方在有关协议中 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当某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 织管辖的有关协议本应获得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采 取的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损害时,该成员方可诉 诸争端解决机构(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以维护其根据协议本应获得的 利益。所有的争端解决办法(包括磋商、裁决等)均应与 争端涉及的有关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不能取消或损害 任何成员方根据协议所获得的或应获得的利益。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是肯定式共 识表决方式,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明确表示反对,争端解决程序 就被停顿。“否定式共识”的表决方式,即只要不是全体成员一致 否定,争端解决程序就应继续进行下去,不能因一个或几个成员 方的否决而停顿。
(四)法定时限原则
对争端解决各个程序的每一阶段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五)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2、《TBT协议》与《SPS协议》的适用动态及其效应比较 《TBT协议》与《SPS协议》在实际利用价值和未来发展空间方面
都显现出十分明显的差异: 《SPS协议》是对GATT第20条(b)项所包括的一般例外的解释,
而《TBT协议》则诠释了GATT第3条等相关条款所包含的义务。 《SPS协议》的范围界定清楚且相对狭窄, 《TBT协议》在范围上
各成员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以保护本 国的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和健康。
实施时应履行的义务: 在必需的范围内,建立在科学原则的基础上。 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方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一旦进口方
要求,出口方应提供其检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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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与《农业协议》的比较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协议由前言、正文共14个条款及3个附件组成。适用范围是所有可
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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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权利与义务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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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端解决机构 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议中争端解决的
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SB)。只有该协议的 签字方才可参与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端采取决定和行 动。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定时,应采取 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争端解决机构的主要职责。 2、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责任:协助专家小组工作,在争端解决方面提供协助, 开设培训班。
贸易协定等有关贸易的争端,而且也适用于《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争端解决谅解》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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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 规则与其他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 的特别规定的关系
《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则适用于世 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所有协议,是争端解决的一般 原则和程序。二者属于普通法律规定与特别法律规 定的关系,在二者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先 适用各协议的特别条款规定。
专题十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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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Quarantine)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 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 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许多进口的农产品需 要满足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及其产品标准。检疫措施和标准已成 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的程序的决定》,《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关于通知、磋 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处理的规 定及手续的改善》等。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 序 的 谅 解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以下简称《争端解决谅解》(D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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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商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 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此阶段是 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 端解决方式。
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10日内答 复,通报,保密,60日期限,特别时限规定,通告参 加磋商的愿望。
具体条款所体现出的一致性归根到底是由其共同的制度基础以及 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同一性所决定的。就共同的制度基 础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两个协议都被视为是根据GATT第20条 (b)项授权采取的“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 措施的解释。
就权利义务内容的同一性而言,都确立了各成员确定自身适当保 护水平的权利与恪守各项措施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并对国际贸 易构成不合理障碍之义务的统一。
《争端解决谅解》附录2列出了包含在世界贸易组 织管辖的各协议中的有关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专 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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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端解决机构
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 端解决机制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 一个显著特点。广义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 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本身、专家小组、上诉 机构、WTO秘书处和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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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
各成员方在实施检疫的过程中,应遵循控制、检验与 批准的规则:
不得在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有意延误时 间,并且该程序应平等地适用;
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 期,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
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食品的卫生、动植物检疫管理仅在《1947年 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签署的《1979年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 有原则性的规定。
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 议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写为SPS)。
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调
措施应建立在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基础 上。
如成员方实施措施措施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 建议,应当被认为是符合关贸总协定所要求的条件。
可以制定和实施比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更高 水平的措施。
应尽最大努力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制定、通过、实施和 评审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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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Panel)是解决争端实体问题的最主要的机构 (1)专家小组的设立 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在某一具体争端中应当事方
的请求而专门设立的。 (2)专家小组的组成 专家小组成员的资格、专家小组成员的选定、专家小
组候选人花名册、专家小组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的优惠待遇。 (3)专家小组的职权 审查、调查、决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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