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文群与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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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文群与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29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星郑仪尤建林

【审理法官】王星郑仪尤建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车文群;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车文群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车文群

【当事人-公司】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上官俊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陈燕超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上官俊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陈燕超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上官俊杰赵磊陈燕超

【代理律所】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车文群

【被告】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车文群主张凯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案涉房屋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车文群在庭审中陈述的购房过程,并结合凯纳公司财务负责人殷某与金土地公司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殷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车文群向凯纳公司出借款项,其资金来源于金土地公司,故车文群与凯纳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虽与凯纳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但不足以证实其有真实的购房意愿;其次、车文群自认购房系投资行为,且房屋数量为两套,故结合前述认定,车文群并非基于自身居住需要购房,按照相关消费购房人认定标准,其并非消费购房人;最后、凯纳公司已被一审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其主张凯纳公司交付案涉房屋系主张行使物上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证人证言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自认证据不足破产清算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车文群主张凯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案涉房屋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车文群在庭审中陈述的购房过程,并结合凯纳公司财务负责人殷某与金土地公司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殷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车文群向凯纳公司出借款项,其资金来源于金土地公司,故车文群与凯纳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虽与凯纳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但不足以证实其有真实的购房意愿;其次、车文群自认购房系投资行为,且房屋数量为两套,故结合前述认定,车文群并非基于自身居住需要购房,按照相关消费购房人认定标准,其并非消费购房人;最后、凯纳公司已被一审法院裁定

进入破产程序,其主张凯纳公司交付案涉房屋系主张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其请求缺乏主张物上请求权的事实依据,车文群应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按照破产程序清除其债权。综上,车文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78元,由车文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2:40:02

车文群与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民终2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文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芮春祥,该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超,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车文群与被上诉人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纳公司)商

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文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本人支付的2134706.56元为购房款,享有凯纳华侨城7-501室、8-1904室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2、本案诉讼费由凯纳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关于付款问题。案涉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故一审法院认为车文群所为的一次性支付及凯纳公司受领给付的共同作用下,将此种付款方式视作与正常买房人的付款习惯相悖,理据尚不充分,并得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结论,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备案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问题。本人认为在凯纳公司处以优惠价格购买房屋不能否认本人的购房人身份,且因商品房的单价可以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凯纳公司亦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销售单价不真实,明显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双方协商以低于备案价格成交,房屋的价格并非直接影响房屋买卖的关键性因素,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故凯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文群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非真实的的意思表示。三、关于转账凭证问题。凯纳公司没有提交借款合同、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以买卖合同为名实为借款合同中通常体现出来的违约条款、返利条款等特别约定,以显示与正常买卖合同不一样的借款特性,仅凭凯纳公司提供的第三人常州洛察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上记载的还款用途备注为凯纳公司还款以及证人证言陈述款项为借款来判断"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结论,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上一审法院查明了车文群向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借款的事实,却忽略了常州洛察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察纳公司)作为车文群借款的担保人的事实,故洛察纳公司作为担保人代替车文群还款在情理之中。综上,双方签订了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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