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向宇与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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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向宇与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19)苏08民终3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玉虎孙洁黄春丽
【审理法官】许玉虎孙洁黄春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向宇;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刘正龙;曾福堂
【当事人】郑向宇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刘正龙曾福堂
【当事人-个人】郑向宇刘正龙曾福堂
【当事人-公司】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理律师/律所】顾艺璇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黄可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秦海燕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顾艺璇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黄可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秦海燕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艺璇黄可意秦海燕许杰
【代理律所】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向宇;刘正龙;曾福堂
【被告】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向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8 02:12:24
郑向宇与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36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向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艺璇,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罗岸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正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曾福堂。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向宇因与被上诉人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第三人刘正龙、曾福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向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许玉虎
审判员孙洁
审判员黄春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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