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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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城市交通持续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控规修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
2.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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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提高的。
(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一类地区(小白楼、西站、天钢柳林、文化中心等地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2.二类地区(中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3.三类地区(中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4.四类地区(外环线以外,环城四区行政辖区以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5.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等于100个的医院、场馆、园林类建设项目。
6.外环线以内单独报建的新建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除外)。
7.客货运场站、加油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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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规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乙级以上,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知识,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的单位,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应当分别由两家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交通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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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联合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第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单位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故意影响评价结果,导致评价失实的,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其他区域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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