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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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境外投资有效、有序、协调、健康发展,指导境外投资方向,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制定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国家鼓励通过境外投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深化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体,在对外投资中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并充分注意防范各类风险。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通过新设、购并、参股、再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或资产,以获得所有权、收益权、经营管理权等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境外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和禁止三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本政策附件的形式发布,并将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鼓励类和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列入《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和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境外投资项目。允许类境外投资项目不列入《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本政策及《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有关部门制定境外投资相关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

(一)能够获得国内短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资源或原材料;

(二)能够带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设备和技术等出口和劳务输出;

(三)能够明显提高我国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以及能够利用国际领先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的;

(三)我国法律禁止经营的领域;

(四)投资对象国或地区法律禁止投资的产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务约规定禁止投资的共他产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他情形。

第八条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在宏观调控、多双边经政策、外交、财政、税收、外汇、海关、资源信息、信贷、保险,以及多边合作和外事工作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具体的支持政策措施细则由各相关都门根据职能制定和实施。

(一)在宏观调控、制订国内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国内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内配套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在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和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必要的费用补助,以及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三)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支持。

(四)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在用汇上给予重点支持。

(六)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投资出口的,按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给予退(免)税。

(七)在境外融资、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投资保险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八)在信息交流、领事保护、人员出入境、外派人员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服务和国内协调、对外联系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协助。在政府及政府部门间的双多边合作机制下,子以重点推动和支持。

第九条对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允许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原则上不给予第八条中所列前五项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抄送外交、发展改革、财

政、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作为有关单位核定优惠政策的主要参考文件之一。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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