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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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与反思

在刚刚过去的20XX年,曾有两起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进入公众的视野,一起是福建“念斌投毒案”被宣告无罪,一起是河南的杨波涛在羁押十年后被取保候审(两起案件的详情请百度搜索)。业内人士关注的不是两案的具体案情,而是两案中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问题。涉嫌投毒的念斌自20XX年8月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20XX年8月22日被宣告无罪,共羁押8年零14天。涉嫌强奸杀人的杨波涛自20XX年12月1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20XX年2月12日才因取保候审而走出看守所,羁押期限为10年零1个月26天。

“难道过去的十年都是法定羁押期限?”这是杨波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出的质问。同样也是所有公众对这两起案件当事人被长期羁押的是否合法的怀疑。为了回答上述疑问,业内人士以20XX年1月1日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三机关配套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为依据,将我国刑事诉讼中一起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直至终审的法定羁押最长期限(所涉法条)进行初

步统计,并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因所涉法条共计1922条,其中难免有梳理统计不详之处,望大家见谅并予批评指正!

对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

我们假设这起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且符合刑诉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情形。那么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其合法羁押期限如下:

一、侦查阶段

1、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诉讼规则》、《程序规定》中对拘传也都做了类似规定。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之前的拘传是最长24小时,以1天计。

2、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

,认为需要逮捕的,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89第刑事诉讼法》《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就是着名的、连普通公众都很清楚的捕前37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除流窜、多次、结伙作案之外,其他刑事犯罪,尤其是像上述念斌、杨波涛这种涉嫌单人一次性犯罪的,捕前拘留期限最长只有7天,加上批捕审查也不过14天。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总会找出各种理由将拘留期限延长到30天。

3、逮捕后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法律规定最长可达7个月。

虽然第156条规

定的四种情形较为特殊,可能一般案件均不符合,但其中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却是带有完全的主观色彩,根本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上述还仅仅是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具备以下两种情形,则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件.《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一般顺利的情况下,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一个半月。但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则可另行计算审查期限。这样一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审查期限为个月+1个月+个月+1个月+个月=个月。

上述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存在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业内人士曾亲历一起妨碍公务案件,检察院在经过一个月的审查起诉后,认为该案因案情所限不能由本区人民法院审理,遂决

定将案件移送同级另一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收案的检察院对该案又历经一个月的审查才向法院起诉(所幸案情实在简单没有必要补充侦查)。期间再加上移送办理手续的时间,一起简单刑事案件在移送审判之前被告人已经被羁押7个月时间。而这些都将最终在法院的量刑过程中要予以考虑(原本可以判六个月的案件,因

羁押期限已达8个月,则只能在8个月以上量刑了)。

三、一审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计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的情形,一起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最长为6个月。但,这只是顺利的情况。因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在一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是可以建议补充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诉法解释》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还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在一审审理期间,根据上述四个法条

会,且每次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审限均可重新计算。让我们设想一起案件如果按照这些规定将各种情况、期限都用足的话,那会是多长呢?6个月+1个月+6个月+1个月+6个月=20个月。算下来有点惊人,但这还不是最长时限,因为我们还没有计算报最高法院批准的情况:

《刑诉法解释》第173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案件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法

律没有规定向最高法院申请以两次为限,我们姑且根据文意“可以再次”解释为两次,那就又是6个月。至此,一起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最长可达26个月。

此外,还有一种特使情况是,同审查起诉时一样,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应由本法院管辖,要移送其他法院的话,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四、二审阶段

1、上诉期(抗诉期):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移送卷宗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检察院阅卷期: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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