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3章第1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三章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构成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主体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二、新的出入境管理法制突出权益保护的理念
从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强调管理到服务与管理并重的重大转变。
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规范
一、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须办理签证。
1.中国公民在出入他国国境时,应当取得前往国和沿途所经国家政府的签证,这是中国公民前往国和沿途所经国家政府对中国公民的要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二、证件种类
(一)普通护照
《护照法》第四条规定,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二)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中旅证或中国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国旅行证持有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二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三)入出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
(四)签证
签证(visa),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概括的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须办理签证。
但中国公民作为旅游者前往一个国家或者中途停留,则旅游者在获取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后,必须申办前往国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
三、护照的办理
(一)国内申请护照
《护照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
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二)境外申请护照
中国公民在境外申请护照,应当直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关及外交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由这些机关或部门进行审核和颁发护照。
(三)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护照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予签发护照
1.《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护照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四、中国公民出境受限制的情形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