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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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X等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机构为富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城建办(科)对本辖区内农居房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办理上级批办转办质量投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坚持分级分部门负责,适当集中,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具体质量投诉受理分工:

(一)纳入施工许可管理X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在建施工工程引起周边建筑物质量的投诉,以及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由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受理;

(二)保修期内商品房及家庭居室装饰的质量投诉,由市建设局房管科负责受理;

(三)各乡镇(街道)X围内农居房(包括在建)的工程质量投诉,由乡镇(街道)城建办(科)负责受理处理;

(四)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上级批办转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由市建设局建管科负责受理,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六)为方便工程质量投诉,凡到上述各投诉受理单位进行投诉的案件,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均由各投诉受理单位负责接待、转件,并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好对其的投诉工作,并承担其责任。对重大投诉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商品房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第一责任。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质量投诉中包含经济及其它不属于工程质量X畴的问题,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告知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有关途径进行处理。

第九条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章

第十条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及时通知被投诉工程的建设各方;对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应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对收到的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的信函投诉,亦应按此办理。

第十一条对匿名投诉和已介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受理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做出妥善处理。有重大XX违规线索的匿名投诉,应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对不合理的要求,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

(一)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明确投诉处理责任人;

(二)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及技术专家实地检查,并进行调查取证;

(三)需要委托检测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四)形成书面调查处理意见;

(五)召开会议,协调处理,并形成协调处理会议纪要;

(六)由责任单位负责工程质量处理,并组织实施及验收。

第十四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时,由投诉人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鉴定X围,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担。如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其费用由投诉方承担。

如投诉处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垫支,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凡工程质量投诉反映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怀疑有结构安全隐患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察看并作好记录,确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给予临时处理,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由投诉受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各方及投诉者,对质量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的简况;

(二)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有关责任的认定;

(四)处理建议;

(五)其他应予明确的内容;

(六)参与调查核实人签名。

第十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根据调查情况、检测鉴定结论与建议,填写《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通知投诉方,《意见书》应根据下列三种情形提出处理办法。

(一)不需要对工程实物进行处理的工程: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2、检测鉴定机构认定不需作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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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些轻微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

4、经设计单位复核后,仍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存在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

1、工程有功能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提醒有关方面注意安全。有关责任单位应尽快给予修复,投诉者应予配合。投诉者不愿意配合并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予以劝告,或告知投诉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采取其它方式解决。

2、工程质量的功能缺陷为投诉者造成的,建议投诉者委托工程原施工单位给予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3、工程存在不能修复或投诉者要求不进行维修的质量缺陷,建议当事人各方采取经济赔偿等方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当事人各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有结构安全问题的工程:

1、有结构安全问题,并可以确定质量责任的,投诉机构应通知有关责任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2、有结构安全问题,但不能确定质量责任的,由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若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的,还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等级高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费用由委托单位先行垫付。

3、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书》认定有质量问题,并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被投诉工程,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因投诉人自身使用不当,破坏建筑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投诉人自负。

4、因用户进行装修施工等原因,破坏工程结构或改变结构受力状态,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令整改,必要时告知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按确定的处理方案进行修复、加固补强的工程,完工后应经该工程原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投诉受理机构备案,并将处理资料移交给投诉处理机构。

第十九条对妨碍投诉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诉受理机构可以通报批评;对不给予配合的建设参与方与执业人员,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予以不良行为登录,并限制市场活动,对XX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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