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专题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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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教育合同专题形成性考核题参考答案doc
《教育合同专题》形成性考核题参考答案
教育合同专题作业题(一)
一、判断题(在题后括号内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从理论上来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ⅴ)
2、实践中,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关系大量存在。(ⅴ)
3、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ⅴ )
4、形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学校与学生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在实现教育目标和学习目标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客观结果。(ⅴ)
5、学校与学生作为民事主体时,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ⅴ)
6、普通高等学校办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自考助学等学历教育和考前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实际上是民事活动,形成民事合同关系。(ⅴ)
7、非学历、学位教育合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包含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内容。(ⅴ)
8、教育合同必须采取口头形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以教育合同书文本证明教育合同的存在及其主要内容。(ⅹ)
9、受教育者监护人包括未成年的受教育者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由于未成年的受教育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的监护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一方签订教育合同,如签订幼儿教育合同。(ⅴ)
10、教育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有时表现为违约责任,有时表现为侵权责任。(ⅴ)
二、单项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经济学上的产业理论,教育属于( c)产业。
a第一
b第二
c第三
d综合性
2、高等学校自( a )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a批准设立
b第一次招生
c教育部公告
d第一届法定代表人产生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学校和学生两方参加,只有( d )关系中才会出现三方主体。
a教育资源共享
b实习
c合作办学
d在委托培养
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以( c )关系为基础,因此,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a经济c教育
d管理
5、教育合同是( a )合同的一种类型。
a民事
b经济
c行政
d内部管理
6、幼儿园的老师在工作过程中因失误造成幼儿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时,责任主体是( a)a幼儿园
b当事老师
c幼儿家长
d幼儿园和当事老师
7、( d )合同不应当归入教育合同。
a短期培训
b家教
c学前教育
d学校后勤服务
8、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 d )为标准,可以将教育合同划分为有偿教育合同和无偿教育合同。b代价
c成本
d对价
9、教育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协商教育合同的内容,并最终就( b )达成协议的活动。
a招生与录取
b提供教育服务和接受教育
c入学与毕业
d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10、订立教育合同,可以采用( d)。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多项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2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3分,共30分)
1、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享受学习条件时,一般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 acd )等。a学费
b伙食费c专业技能培训费
d交通费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学校和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决定于教育与学习活动的目的。
( ab)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a行为
b智力成果
c人身和身份利益
d物
3、( a b c d )是教育合同的特征之一。
a主体具有相对特定性
b目的具有双重性
c标的具有无形性和智能性
d订立具有附合性
4、在教育合同关系中,客体表现为教育服务行为(提供教育服务、接受教育服务)。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 a b c d ),是教育合同客体的一种具体体现。
a进行管理
b进行技能培训
c传授知识
d进行考察
5、( a b cd )是教育合同的种类之一。篇二:民法专题作业及答案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
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
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不少于400字)
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