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工伤能否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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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能否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关于农民工工伤能否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3年3月20日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致的,并不因为身份(如农民工)的不同而有区别。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A.第3条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

B.第4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A.建筑施工企业除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

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外,同时还必须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

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B.并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

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如果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因为你是农民工就减少您该有的福

利待遇,请您一定要“站起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您们是农民工也是劳动者。

农民工医疗纠纷维权指引

医疗科学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身,具有很强的未知性和探索性的一门以经验性为主的学科。正因为医疗科学具有这三性,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就有他存在的沃土,特别是某些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不严、技术水平落后、责任性不强,更容易出现大的医疗事故或者

医疗隐患。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的一个特别群体,本身文化素质水平

不高,更容易成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责任事件的受害者。农民工群体在怀疑为医疗事故或者与医院有关的责任事件后,请按笔者提示的方法进行维权。

一、证据收集:

1、第一时间复印能复印的病历,能复印的病历范围为:体

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

术记录、病重及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等病历资料。为什么要详细列明这一些项目了,是方便复印的时候进行比对,复印的时候人一定要在现场,很多时候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会偷工减料,你不监督的话,很多材料他就不给你复印啦。记得复印的材料一定要盖好医院复印病历的专用章,最好每页都盖,不能每页盖的时候,骑缝章一定要盖好。对于不能复印的材料比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志、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记录可以就地封存,封存的时候最好拍好照片,同时要求医院出具封存主观病历的材料证明。

2、输血、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7条规定:疑似血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

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出现以上的不良事件后,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提示义务应

当由医疗机构来完成,医疗机构未尽到该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患者一方,可以用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固定相关

证据,发生在病房的,同病房的病人的联系方式此时也一定需要保存。

3、死亡患者尸检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即将出台的

司法解释,提示尸检的义务应在医疗机构,一般出现患者死亡的事件后,医院一般会要求死者家属签署《尸检告知书》,如果无法回避必须同意签署。如果因为家属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尸检的话,则由死者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未提及,死者一方家属不要主动提及进行尸检的事情。另外特别注意尸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48小时内进行进行尸体解剖,具备冷冻条件下为7日。

二、维权方式:

1、尽量不要采用暴力维权方式:国卫医发(2013)43号文《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自2013年12月起进行为期1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该文

件主要是打击针对医院的一些暴力事件包含医闹参与的一些的医疗

维权事件,对于患者一方本来是占据有利条件的案件,因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会造成维权上的不利局面。因此尽量要冷静,可以邀请懂

医疗的律师参与维权是最有利的。

2、鉴定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司法过错鉴定逐渐

占据了鉴定的主流,这对于患方是比较有利的,以往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从组织形式、鉴定的指导思想上都是明显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一般的案件作为患方要主张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但这

也非绝对,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的行政责任,某种程度上还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材料,因此对于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案件,

患方主张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鉴定的项目、内容要根据具体损伤的后果而定,过多的鉴定项目如果不必要,只会造成鉴定费用的损失。因此选择好哪些鉴定项目,一般是需要专业医疗律师参与的。

3、解决纠纷的方式:目前主要有协商、调解、诉讼三条路径,具体如何选择要看具体的案情。协商、调解具有迅速、简便的有点,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但因为时间周期长,一般需要专业

律师参与方能圆满解决。

三、诉讼基本问题:

1、如何确定原告:一般来讲受到伤害的本人为诉讼的原告;患者死亡的原告为患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抚养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列法定代理人;胎儿死亡,以胎儿的父母为原告,胎儿伤残的,以胎儿为原告;因产检未能检出患病胎儿导致错误出生的原告为患儿的父母。

2、如何确定被告:一般来讲就诊的医院为诉讼的被告。医

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如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为被告;参与会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作为被告,不过各地法院可能对此认识不同;进行远程医疗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转诊方与接诊方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销售、生产商及血液提供者可作为共同被告。

3、案由确定:根据2011年新的《民事案由规定》关于医疗纠纷包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个三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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