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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基金
►1.工伤基金的构成: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 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缴费主体和金额: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1
进行调整。
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北京法院规定: “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 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重庆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上海: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 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 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实施
1
修订变化内容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 :1.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 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 2
答案: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 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 围。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
9
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 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 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区别在于: 1、 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
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 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 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 (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 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 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 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5、法律适用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 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 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
►问题:小朱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吗?
►类似事情:镇教委工作人员陪同扶贫支教
来自百度文库
人员喝酒死亡。
7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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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续):
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 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发放。 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并不受到 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原条例中只有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 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 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
►结论:小朱适用公务员待遇,不适用工伤保险待 遇。
►类似问题: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 伤害。
►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非劳动 关系,例如人事关系(公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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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 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 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 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黄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黄 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请问黄某的伤情是工伤吗?为什么?
►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0
万元,原上海市标准50个月全市平均工资),同时,也
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
3
►四.其他修订:
►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加强了工伤预防; ►其他。
4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 ►1.总则、 ►2.工伤保险基金、 ►3.工伤认定、 ►4.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管理、 ►7.法律责任、 ►8.附则等8章,共67条 。 5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010年08月16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 川泸州市黄舣(蚁)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 (29岁) ,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 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政府负责 人称其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 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 合相关规定。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 秀共产党员”称号.
6
►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绍 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和往常 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情,边 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中 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下准备 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界 第一强的牺牲”。
二.工伤基金
►1.工伤基金的构成: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 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缴费主体和金额: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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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
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北京法院规定: “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 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重庆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上海: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 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 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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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变化内容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 :1.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 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 2
答案: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 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 围。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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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 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 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区别在于: 1、 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
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 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 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 (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 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 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 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5、法律适用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 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 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
►问题:小朱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吗?
►类似事情:镇教委工作人员陪同扶贫支教
来自百度文库
人员喝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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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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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续):
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 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发放。 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并不受到 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原条例中只有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 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 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
►结论:小朱适用公务员待遇,不适用工伤保险待 遇。
►类似问题: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 伤害。
►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非劳动 关系,例如人事关系(公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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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 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 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 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黄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黄 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请问黄某的伤情是工伤吗?为什么?
►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0
万元,原上海市标准50个月全市平均工资),同时,也
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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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修订:
►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加强了工伤预防; ►其他。
4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 ►1.总则、 ►2.工伤保险基金、 ►3.工伤认定、 ►4.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管理、 ►7.法律责任、 ►8.附则等8章,共67条 。 5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010年08月16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 川泸州市黄舣(蚁)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 (29岁) ,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 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政府负责 人称其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 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 合相关规定。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 秀共产党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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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绍 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和往常 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情,边 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中 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下准备 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界 第一强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