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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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之规定,代表10人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议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要写明解决该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全文。

三、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由代表团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通过,并有团长签署。

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送交大会秘书组。

超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超出议案截止时间送交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四、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逐一签字,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姓名应填写在第一格。

五、代表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的意见,请不要作为议案和建议提出。

修改报告的建议,可向大会秘书组书面反映。

六、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

七、有关各类案件的申诉,应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请不要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代表代转的群众信件,应直接交大会秘书组,不要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八、代表团(组)将准备议案和建议的具体要求提前告知代表本人,使代表明确填写议案、建议的格式、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九、应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有关组织、团体解决的问题,可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建议也要紧紧围绕自治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建议要实事求是,一事一议,案题清晰,案由简明扼要,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符合客观实际。

属各乡(镇)、场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代表个人的困难及所在村、组要求解决资金、物资等问题,一般不要向自治县人代会提出。

十、填写议案和建议,请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署清代表姓名、住址,少数民族代表要写全名。

十一、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团(组)负责人在大会闭幕前送交大会秘书组。

十二、少数民族代表用本民族文字写的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原则由所在代表团的翻译译成汉文,随原议案或建议一起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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