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资产评估基础第八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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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本章介绍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考查客观题和主观题,估计分值在15分左右。
考试大纲说明: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职业道德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体系,特别是相关法律有关资产评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相关知识,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从业行为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容及我国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4.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5.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6.资产评估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专业能力要求。
2.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3.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4.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5.保密原则。
6.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三)了解的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原则和追究时效。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
3.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
4.法律责任的免除。
考情分析:
考点
单选多选综合合计
17 18 19 17 18 19 17 18 19 17 18 19
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1 1 2 2 2 8 4 11 7 2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2 2 1 2 4 8 2 1
合计 3 3 1 4 2 2 12 4 19 9 3 教材变化情况:
1.删除国际评估准则和相关国家评估准则关于专业胜任能力的相关内容。
2.新增关于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注意的要点。
3.修改行政责任中《证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中《证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概述
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
树立职业理想、端正职业态度、明确职业责任、提升职业胜任能力、唤起职业良知、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强调职业纪律等。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要求
1.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不得随意背离。
2.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
3.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规避应尽的努力。
(1)在报告中滥用免责声明。
(2)不当利用第三方的工作,或相关当事人的保证书、承诺函等。
(3)使用不合理的假设。
(4)滥用专业判断。
谨慎从业,预防和减少因评估执业过失引致的质量风险。
(1)在洽谈资产评估业务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对自身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对客户的诚信和财务状况、评估业务的风险水平进行判断;(业务受理分析)
(2)在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后,针对评估目的和风险控制要求制定评估计划;
(3)在业务实施环节,认真履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检查验证等评估程序实施要求;
(4)在信息披露方面,充分提示和披露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理解和使用的风险等。
(二)独立、客观、公正要求
1.独立性(核心原则)要求
①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
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意见;
③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的非法干预;
⑤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与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被评估对象产权持有人及其他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1)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外聘专家应当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时,应当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能够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相关损害会影响其得出公正的评估结论,则应当拒绝进行评估活动、拒绝发表评估意见。
①委托人试图将资产评估服务费收取标准或支付条件等与评估目的能否实现相挂钩的诉求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独立性要求产生不利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在洽谈资产评估业务和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应注意避免。
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
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2)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承接评估业务之前,就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情况进行独立性核查。
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并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就该事项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通常包括: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等。
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3)《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2.客观性
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发表评估意见。具体要求(11项):
(1)评估主体,应当公正无私,摒除偏见,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
(2)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涉及的事项应当坚持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实事求是。
(9)应对执业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对于无法胜任的业务,应当放弃承接或通过寻求有效支持手段满足胜任要求。
(10)对机构内部或不同评估机构所持有的不同评估观点不应抱有任何偏见。
(4)(5)实物性(非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采用有效方法),确定资产的客观存在,并取得评估所必需的客观信息,勘查的程度应满足获得作出客观评估所需要的基本信息。如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勘查获得评估所需信息而必须通过其他第三方取得,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关注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进行必要披露。
(3)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完整、客观地收集信息、数据;保障赖以形成评估结论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有效性、合法性;不得使用缺乏依据的信息、数据。
(6)有责任核查所获得信息的客观性,对于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应当关注其客观性。有责任了解和判断所获得的信息是否能够支持其客观地确定资产价值,不得因信息缺失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7)应当尽量避免专业判断过程中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进行评估分析、预测、判断过程中,应当使用科学的方法作为评估手段,不得以主观经验代替科学分析。
(8)应当依据所收集的信息、数据,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客观作出评估结论、发表专业意见。
(11)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描述适当,不得使用夸大或容易引起异议或歧义的文字语言。
3.公正性
保持应有的职业中立态度,公平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公正地发表资产评估意见,不得损害委托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应当故意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外的当事方受益,包括偏袒、迁就委托人的不当诉求,故意出具对其他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不利的评估报告。
三、专业能力要求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①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联合进行评估;
②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
③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学习达到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