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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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 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 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
超市为免去顾客排队称量时间,事先称量销售的不同重量的带包装纸/袋的话梅、 巧克力、糖果、鸭舌、豆腐干是不是预包装食品?
2011版标准修订背景
• 现况:
– 多头管理 – 标准与法律相冲突 – 有些问题欠清晰
• 修订原则:
– 落实食品安全法 – 基于7718 – 和相关法规相协调
时间进度
• • • • • • • 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 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 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 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 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 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 查 • 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 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基本要求
• 针对食品标签中的字体、图形、文字描述、以 及包装等提出要求。
•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 识读。 •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 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 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果味饮料)
– 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 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 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
– 合并了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 最终销售单元:是指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单件 预包装食品 。
GB 7718-20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标签的作用
—展示商品;产品信息传递,对消费者承诺 —明白消费;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保障安全;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重要性、职业打假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 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 删除:保存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 •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 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新增加(组合包装)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品 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 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 的表述”。
•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 食品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 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 明确了加工助剂在配料表中不用标示
术语和定义-2
• 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 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 销售单元的日期。
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
• • • • • • 封面 前言 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 • •
其他(特殊规定)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名称和范围
• 标准的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 续有效。” 如: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沿革
• • •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 增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 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 保健作用”内容。 •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 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 字。 •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 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食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
• 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 号令) •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 决定》(2009年123号令)
• 卫生部发布《保健食品的标识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 标识》及《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等
•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9〕52号)
术语和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
•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 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 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 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 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 – – – – – – –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GB2760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前言
– 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
• 范围
– 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 新修订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非直接(作为生产企业、餐饮业大包 装原辅料)。 – 新修订标准增加了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 品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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