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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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NO:SC08134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六日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第三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六条申报程序:(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四章审查第八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鄂市监标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标规〔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有关单位:《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9日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标委)的建设与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专标委是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同意成立,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开展标准化技术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在省专标委下细分领域或者新兴产业单独设立标准化工作组。

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设立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标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专标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省专标委管理的相关政策;(二)规划省专标委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省专标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省专标委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指导省专标委工作,组织对省专标委的考核;(六)其他与省专标委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二○○三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市监标准〔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切实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

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章名】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容许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高的内控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关于编写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标准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企业标准要内容完整、数据正确、术语统一、文字简练、词句通俗,不容许有产生各种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和改进标准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管理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遵循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加强标准化工作。

2. 公平公正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公平竞争。

3. 科学决策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依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标准化管理政策。

4. 社会参与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形成多元化、广泛化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二、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标准制定和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标准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质量提升相衔接。

2. 标准认证和检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认证和检测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标准宣传和培训。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 标准监督和管理。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保障标准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标准化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完善组织体系。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完善标准化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2. 加强监督检查。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规范运行。

3. 提高技术水平。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加强国际合作。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川府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45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标准化自主创新,提高标准化总体水平,增强产业和产品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大力推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工业强省和新农村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标准化工作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大局的理念,大力实施标准战略,推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努力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为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运作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2. 政府引导原则。

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营造环境,将资源重点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倾斜,引导企业规范自律。

3. 自主创新原则。

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发,提高我省技术标准总体水平。

(三)总体目标。

全省技术标准研究制订、推广实施、监督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标准化领域进一步拓展,标准水平和标准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到2010年,基本建成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相互协调、适应市场的技术标准体系,力争使我省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1. 全省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力争达到50个以上,建立重点产业领域省级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15个以上;承担和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100个以上。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府令232号)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府令2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九年三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标准)和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区域性地方标准)。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草拟区域性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区域性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区域性地方标准由提出草案的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4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牧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广安府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广安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47号)精神,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革,有效支持我市全面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完善标准化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新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科学发展、配套发展的新型地方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新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为我市全面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大力宣传和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有效促进标准化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积极研究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团体标准管理等办法,推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川市监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5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办公室:《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在特定领域利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制定、实施标准等措施促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提升,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的活动,拓展新的标准化工作领域,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典型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组织与实施、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应当本着自愿原则,聚焦特色产业发展、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需求开展,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保证单位负责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州)级地方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州)级地方标准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一)制定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重点包括以下方面: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2、为保障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命健康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3、本省地方特色产业、特色产品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制定主体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起草,也可以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起草。

市(州)级地方标准由市(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起草。

(三)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

1、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2、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

3、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征求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4、技术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

5、批准发布: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委员会是四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二)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关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修改建议;(三)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地方标准的提出、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和抽查评价等工作;(五)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六)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七)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引言地方标准是指在地方法规范围内确定的、对特定地方区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

为了保障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并实施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其意义和具体执行流程进行讨论。

二、管理对象与主体1. 管理对象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并实施的地方标准。

2. 主体地方标准管理主体由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级标准管理机构组成。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标准;各级标准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三、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1. 立项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需求由相关行业或地方组织提出,并提交给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

2. 研究与起草经过立项审议的标准需求,由专家组成的标准研究组进行研究与起草工作,并编写初稿。

3. 征求意见初稿稿件在制定组织内部征求意见后,将与外部相关单位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

4. 讨论与修改制定组织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对标准稿件进行相应修改。

5. 审核与批准经过讨论与修改后的标准稿件提交给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核通过后,可以正式发布实施。

四、地方标准的执行与监督1. 实施地方标准的实施是保障标准有效性的关键环节,相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确保实施效果。

2. 监督地方标准的监督由各级标准管理机构负责,可通过例行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

对于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和处罚。

五、地方标准监测与评价1. 监测地方标准的监测包括对标准实施情况、标准效果等进行定期调研和数据收集,以评估地方标准的有效性。

2. 评价地方标准的评价则是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因素的评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第五条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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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委员会是四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二)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关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修改建议;(三)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地方标准的提出、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和抽查评价等工作;(五)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六)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七)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经营、使用、消费、公共利益方等。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不少于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

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川企事业单位或重点科研院所;(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主导或参与过3项以上标准起草(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要求参加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反馈相关标准实施情况;(七)参加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八)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不得超过5人,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观察员条件按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

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计划等。

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

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地方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八)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或重点科研院所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筹建申请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筹建申请应当包括:(一)筹建申请函;(二)《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申请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

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批复,由申请单位组织筹建。

第二十五条根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技术委员会申请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送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组建方案应当包括:(一)《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二)《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三)《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六)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七)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八)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对组建方案无异议的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标准化制修订相关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CS/TC×××、SCS/TC×××/SC××、SCS/SWG×××技术委员会的代号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代号为“TC”,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C”,标准化工作组代号为“SWG”。

第二十九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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