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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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后,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时以及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独立进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

第二章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作为一项技术性工作,其具体职

(一)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合理确定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二)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丧失劳动功能程度,为

(三)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提供依据;

(四)确定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保障符

(五)确定工伤职工是否旧伤复发,为保障他们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章

第五条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

第六条为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到及时、客观、公正,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做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州(市、行署)两级,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

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医疗卫生专家库的每个相关科室应有3—5名专家。专家每届历任时间为5

第九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和修改本省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

(五)负责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再次鉴定工作;

(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州(市、行署)

第十条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政

策、规定;

(二)根据本办法拟定、指导和监督本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三)负责应在本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等鉴定工作;

(四)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工作;

(五)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劳动能力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文书、档案、印鉴;

(三)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聘请和调整;

(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有关问题的咨询;

(六)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一)职工因工伤残等级及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二)职工工伤后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鉴定;

(三)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以及工伤部位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五)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六)对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七)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八)

第五章

第十三条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职工者其直系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待下划属地统筹后,劳动能力鉴定即由单位所在地的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一)《云南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原始伤病史资料、病情诊断证明、伤病的各种医疗检查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患职业病的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属工伤鉴定的须提供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它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病情资料不全或伤病情况不清

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进行检查。对指定需要进行检查而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劳动能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受理符合鉴定的材料后

(一)对鉴定材料进行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二)通知需要进行面视或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或申请鉴定的单位进行面视的时间、检查项目及医院等;

(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国家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通知(送达)

第十七条

(一)伤病的主要部位、肢体或器官的功能等伤病情况,职业病名称;

(二)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及护理等级;

(三)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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