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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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P285)
(一)无效行为
1.情形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2.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依法提起诉讼,主张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破产撤销权——基本法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1】对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解释2】可撤销行为应限定在恶意所为、具有不公效果的范围内。
3.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一般不再按照破产法规定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三)破产撤销权——扩张解释
1.“无偿转让财产”
(1)“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中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
(2)无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其他无偿行为也应包括在内。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1)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一项,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不公平交易,也可以撤销。
(2)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
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5.放弃胜诉权(属于“放弃债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1)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相关链接】“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2)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6.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考点8: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
7.管理人的责任与债权人的救济
(1)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①在不与债务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撤销权可由债务人自行行使,管理人负责监督;②如与债务人利益发生冲突,撤销权应由管理人行使。
(2)债务人有破产无效或破产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依此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
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解释1】以管理人未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为前提。
【解释2】不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8.特殊案件可撤销行为的起算时间
(1)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2)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