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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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区实验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创建“松原市级一流名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章学校名称、性质、办学目标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松原市宁江区教育局,是一所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的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办学规模为初级中学三个年级。

第3条学校名称:松原市宁江区实验中学。创立于2001年。学制3年。

第4

学校性质:公办

学风:博学、善思、勤奋、求真。

教风:敦学尚德、严教善导、求真务实、进取创新。

校训:和谐超越

校风:文明、合作、求实、进取。

办学理念: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发展。

第六条学校总体目标: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努力做到“教好每一个学生、为每个学生终身负责”,为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不懈努力;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特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近期目标是: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立足科研兴校,坚持教育教

学改革,实行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模式,努力追求教育的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把‘大校’办成‘强校’,即“规模最大,环境最美,条件最优,质量最高,独具特色的松原市内一流的名校”。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两位副校长,下设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教育局党委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市、县教育有关招生规定,在本学区内实施招生。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于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年级部设学年政教组长和教务组长,负责本年级部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分别设年级部和教研组。年级部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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