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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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2012年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京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区县就近就便入地方幼儿园。

第四条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由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入园需求汇总报至驻地区县人武部,人武部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作战部队、驻乡镇部队及普通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可在驻地或户籍所在学区(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部队驻地或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需持军人所属军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到区县人武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人武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

第七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20分录取: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10分录取: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

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第九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含已享受

上述加分待遇的军人子女)。

第十条原籍为本市的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父(母)原户籍所在区县

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质量较好的普通高中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

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第十一条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

以在全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艺术、体育类)就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

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二条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北京

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市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第十四条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予优先录取: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

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四)在驻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五)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第十五条军人子女享受中考、高考优待,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

第十六条北京市教委责成北京教育考试院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北京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招生考试部门及学生所在学校要将拟享受优待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所在部队代号、优待原因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卫戍区政治部,各区县教委、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及北京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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