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京财农〔2013〕1519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财农〔2013〕1519号各有关区县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要求,我们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7月30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在京中央各有关执收单位: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工作,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审验和核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所设计的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具有收缴双重功能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在京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缴款书》的审验与核销工作。
二、《缴款书》审验申报、审核第四条执收单位要建立《缴款书》年度审验机制,加强对《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缴款书》审验申报程序如下:(一)从2011年起,执收单位在每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根据上年度《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8]17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8.09.19【实施日期】2008.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京监[2008]17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二○○八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现就调整和加强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的原则和方式按照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根据“突出重点、规范有效”的原则,结合专员办工作力量配置情况,按以下方式适当调整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范围:对有明确授权的单一监缴项目,按照要求完善机制履行监缴职责;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统一调整为事后专项检查。
二、就地监缴项目专员办调整后的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以下12项: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港口建设费;5.海域使用金;6.中央单位土地收益;7.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8.银行业机构监管费;9.银行业业务监管费;10.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11.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12.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由三峡总公司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监缴项目授权文件依据见附件。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非税收入项目,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监缴工作的要求(一)高度重视监缴工作,夯实基础工作。
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的要求,以及各项非税收入监缴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财驻京监〔2017〕195号关于报送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相关资料的通知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38号)及《中央部门2018-2020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测算流程》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履行财政预算监管职能,做好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送审资料(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1.2018年“一上”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2.主管部门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如上年已提供且无变化,则以上年提供的文件依据为准,不用重新提供;如上年已提供但有变化,需提供变化的资料;如上年未提供,需提供相应资料);2.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17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截至7月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需要报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实发工资表仅需报送电子版);3.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
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4.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高校、公立医院)预计增人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单位分类和职能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职能是否属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职能,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二是单位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情况,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及测算依据;三是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有类似职能的机构情况等;四是需要财政增加安排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预算的,需详细说明经费需求和测算依据。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存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二)存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四)《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全文。
(五)《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第一条。
(六)《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二条。
(七)《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二条。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全文。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19年第2期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审核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参与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办移民〔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财政厅(局):根据《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要求,现就2019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和内容(一)评价对象。
2019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二)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内容。
二、评价方法本次绩效评价采取绩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通过材料核查、座谈访问、问卷调查、现场查勘等方式,综合运用对比分析、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三、评价依据(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9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等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财政部2019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下达文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解下达预算文件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日期,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家税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参与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京财企二[2001]164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01.08.31【实施日期】200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参与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的通知(京财企二(2001)1642号2001年8月31日)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根据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已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的确认工作,按照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京财企二〔2001〕311号)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合〔1997〕2802号)精神,现就中央所属单位参与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投资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入库级次由区县财政局初步确认,市财政局分区县汇总报送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京专员办)审核认定,市国税局及国库依据认定通知组织征收入库。
(一)各区县财政局在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对其所得税入库级次进行初步确认。
根据市财政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档案管理办法-京水务办[2013]25号
北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北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档案管理办法京水务办[2013]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档案是指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档案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和实物等(以下简称“移民档案”)。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移民管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参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市和区县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是移民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制度,配备移民档案管理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档案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确保移民档案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移民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移民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移民档案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八条市水务局(北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水库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做好本级移民档案工作。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1.03.04【实施日期】2011.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企业自备电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定于2011年3月8日开始对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进行汇算清缴,请你单位财务、营销及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我办做好清算工作,并准备相关资料。
(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准备如下资料:1.2010年度代收费用表;2.2010年度政府性基金执行情况表;3.2010年度“其它应缴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账簿;4.2010年度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5.2010年度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坏账以及电力部门垫缴情况;6.当地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批复的电价执行标准;7.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自备电厂准备如下资料: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统计数据等资料,包括自发自用电量2010年期初期末抄表时间和表底数额、2010年度自发自用电量、损失电量和电厂维持设备运转电量等。
附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申报单位:单位:元、千瓦时其中:贫困县农排电量 趸售贫困县农排电线损电量其他量。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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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