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3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

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36号)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规范我办“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

以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为战略突破口, 推进上海现代服务业步上新的台阶

以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为战略突破口, 推进上海现代服务业步上新的台阶 近年来,上海的现代服务业虽然在金融、文化服务、现代物流与船运、信息服务、商贸、会展旅游、中介咨询等各个领域都有了常速和稳步的发展,但尚没有一个新兴业态在环太平洋地区形成一枝独秀、让世人瞩目。究其原因,就是政府上下难以形成合力,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与思维限制,重点专注和支持某一新兴业态的发展。要想上海的现代服务业步上一个新的台阶,就需要政府在发展规划中突出上海的战略功能定位,把握全球产业发展脉博,整固地缘与资源优势,主动将自身纳入国内外产业竞争格局,甄别“继续支持”和“重点专注”的产业领域,并以某一新兴业态的发展作为引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突破口。 一、服务外包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最佳方向 现代服务业是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而发展起来的、知识和技术相对密集的产业,而服务外包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最佳方向。服务外包不论是其业务和知识技能结构的涵盖范围,还是产值规模,都远远大于其它任何服务行业。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是发展现代服务业,而服务外包将成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脊梁,它对外可以从美欧日等地区承接超过数百亿美元的离岸外包业务,对内可培育数倍于制造业的国内服务外包需求,产生数万亿元的庞大产值。 (一)关于服务外包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带有战略意义的转变。以美国、欧洲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在60-70年代开始进行的制造业转移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离岸外移(Offshoring)和离岸外包(Outsourcing)为主要形式的现代服务业的转移(统称BPO,商务流程外包或服务外包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为具备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机遇。服务外包是当代国际分工深化、国际产业转移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特点。 何为服务外包?即通常所说的BPO。 从BPO概念的范畴上讲,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BPO是指企业将其运营活动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交给其他企业去做,不论这些运营环节是什么内容;而狭义上的BPO即ITES,仅指将企业运营中的商务环节外包,一般不包括ITO部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 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

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 (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 (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 (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3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 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36号)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规范我办“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 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三)区建交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四)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8]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45号) 各处室: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机制,规范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19号)、《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室分工 二处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牵头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作为职能处,按分工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具体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行政政法单位、二处负责各类事业单位、三处负责企业

金融服务外包

金融服务外包定义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中指出:“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 金融服务外包有三种形式: 信息技术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 ,以下简称ITO):指金融企业以长期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嵌入式软件开发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等。 金融服务外包起初以ITO 为发端,至今该业务在外包业务中仍占据重要地位。 业务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简称BPO)是指金融企业将非核心业务流程和部分核心业务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财务技术支持、消费者支持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 BPO 外包所关注的是支持金融机构内部的运作和客户的后端服务,通过进行业务流程的优化组合,提高整个业务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在更广泛的业务领域内提高利润水平。 知识处理外包(Knowledge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简称

KPO)是指金融企业将知识密集的业务,或者那些需要高水准研究与分析、技术与决策技能的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例如股票分析、市场研究、基金管理、风险评估、金融数据挖掘、债务重组等。 与BPO外包不同,KPO 外包位于价值链的更高端,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完成。 金融外包产生原因及价值 金融服务外包产生的动因 无论是亚当·斯密的早期管理思想还是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他们对劳动价值论以及社会专业分工的阐述,都可以视为外包战略的理论基石。 外包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是劳动分工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在价值链上的创新和发展,是社会生产日益精细化、专业化和高效化的表现。 根据业务外包理论,金融服务外包是随着产业分工细化带来的规模经济和专业化效应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业新业态;实质在于金融机构重新进行战略定位, 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企业外部更优质的资源来完成这一部分业务,通过开放式创新将资源集中于相对优势领域, 从而使企业集中所有资源专注于其核心业务,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 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附件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银行业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上海市设立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组应在获得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批准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报告筹备工作情况,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八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 (2)经营方针和计划、内部部门设置; (3)拟任高管人员名单与简历; (4)筹备工作情况、筹备人员构成; (5)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准备情况; (6)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7)反洗钱内控制度、拟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

浦东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浦东新区关于加快推进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9年6月30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浦东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浦东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定位和目标 (一)浦东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定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刻认识国家战略的要求,用好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机遇,努力把浦东建设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功能区。加快完善金融布局规划,为吸引金融机构落户和浦东金融业未来发展准备空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商业配套,优化金融生态,着力营造优良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金融与航运、科技、贸易和先进制造业联动;争取金融创新先行先试,完善以金融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为主体的金融创新机制。 (二)浦东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目标。围绕上海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

融中心的战略目标,浦东推进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的目标是:基本形成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加快建设陆家嘴金融城,形成总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金融产业空间形态;深入研究陆家嘴金融城和张江银行卡产业园延伸区域及其他相关地区的功能拓展,为可能出现的金融集聚区做好空间准备。基本形成陆家嘴金融城和张江银行卡产业园前后台联动的产业布局。在张江现有的金融后台服务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功能,打造高层次、多功能、现代化的国际金融信息产业基地。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配套环境。根据浦东未来金融产业规划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特点,完善和优化陆家嘴金融城、张江金融后台基地及其延伸区域的商业、交通、餐饮、居住、文化、娱乐等配套环境,形成总量充足、布局合理、业态完善的商业配套体系。基本形成金融业的核心支柱产业地位。加快集聚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统筹发展传统金融和新兴金融,促进金融主体产业和金融辅助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金融财经资讯、教育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产业。基本形成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良性发展模式。推动形成金融与航运、贸易、科技及先进制造业联动发展的格局,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 二、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的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 围绕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目标,在硬环境建设上,要争取在金融前后台布局规划、环境配套方案和动拆迁方案等三个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黑监机党[2010]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 计划的通知 (财驻黑监机党〔2010〕6号) 办内各支部: 现将《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 为加强机关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省直机关工委有关学习安排,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作会议部署及省直机关工委相关要求,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财政监督机构为目标,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多角度、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提升党员干部的学习力,增强知识储备,更新思想观念,夯实政治理论基础,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推动各项财政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具体学习安排 (一)学习时间:1-3月 学习内容:通过集体观看纪念沈浩报告会录像、阅读学习《红手印的褒奖-沈浩与小岗的故事》、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方式学习沈浩同志。 (二)学习时间:4月 学习内容:采取各支部分组学习的形式,继续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三)学习时间:5月 学习内容:进一步落实廉政教育,通过内网平台,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吉劳险字[2000]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02-13 【实施时间】2000-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与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请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认真掌握。采用199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核定2000年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下限标准。对下岗职工也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比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龄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规定病退条件的,其符合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金融外包行业分析报告

金融外包服务行业的分析报告 一摘要 随着经济金融日益全球化、一体化,以金融服务外包为主体的国际金融服务产业转移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外包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的欧美,证券行业的金融机构为节约成本,将一些准事务性业务(如打印和存储记录等)外包。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结构不断优化,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概念 金融外包是指金融企业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可以是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实体)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外包可以是将某项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从金融企业转交给服务商操作,或由服务商进一步转移给另一服务商(即"转包")。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处理外包(KPO)。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是指为客户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如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划、开发、测试、维护及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是指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为客户优化营销推广渠道,从而辅助客户实现营销目标,包括营销方案设计、互联网媒体筛选、传播内容策划及效果监测等,但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产品的授权销售、数字内容等服务。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管理咨询服务是指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方法,通过对企业的诊断、培训、方案规划、系统设计与辅导,从集团企业的管理到局部系统的建立,从战略层面的确立到行为方案的设计,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动态分析,协助其建立现代管理系统,提出行动建议,并协助执行这些建议,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业务活动,但不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咨询等业务活动。管理咨询服务属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 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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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省直属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文 号】辽劳社发﹝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09 【实施时间】2004-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经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省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三项之和,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一: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上海服务外包政策

一、上海政府对服务外包的鼓励政策 上海市政府高度重视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鼓励政策。同时,各大服务外包园区也出台了推动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如:《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十一五”期间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十一五”期间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等,以通过政策推动上海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上海服务外包覆盖全市 一、服务外包发展情况 服务外包是智力、人才、技术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收就业能力强等特点。近年来,在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持续有力的政策支持下,上海服务外包平稳快速发展。据商务部服务外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2010年上海服务外包合同协议金额27.53亿美元,同比增长63.6%;其中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为17.53亿美元,同比增长69.2%。扣除2010年补报2009年执行的部分,实际2010年离岸执行金额为11.09亿美元。目前,上海共有5个服务外包示范区,11个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和822家服务外包企业。上海服务外包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形成点面结合、覆盖全市的发展格局。有5个服务外包示范区(浦东新区、卢湾区、长宁区、闸北区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和11个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张江金融信息、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9 【实施日期】2009.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 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已经同意浦东新区审计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1年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查,是指由新区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审计方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过程以及主要环节的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督,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 第三条列入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全额或部分使用新区政府预算内财力、预算外财力、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稽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新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稽查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稽查对象。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动拆迁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稽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稽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27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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