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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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沪国税征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4〕20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结合本市税收征管模式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每个征期内,各分局应在加强税款征收和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税款催缴管理,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为指引,努力提升催报、催缴质效(本通知所称的税款催缴适用于征期内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种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和个人房产交易涉及税款除外)。

二、加强部门间合作,确保税款催缴工作落实到位。

征收管理科(处)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流程和文书式样,协同各部门推进税款催缴管理,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与目标考核机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告送达各类文书在税务子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规划核算科(处)负责做好财税库银横向协调管理,及时做好税款入库统计;纳税服务科(处)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提醒服务;信息技术科(处)(风控中心)负责做好相关税款数据的维护管理,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监控与风险识别应对方案,并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各管理所负责《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的汇总制作和送达,并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办税服务厅负责做好重打税单等窗口服务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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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会计》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总页数】2页(P37-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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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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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01.29【实施日期】2004.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4号200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五是截留、挪用手续费。

这些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和加强双代手续费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全面开展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

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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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00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沪监[2007]006号)各处室:为做好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办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的操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 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办对后扶基金征收管理的操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 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授权,我办负责对本市具有售电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售电企业)代征的后扶基金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条后扶基金的征收范围是售电企业在本市(区、县)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网间电量、卡售电量等免征电量后的全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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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资[2016]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2号)有关中央部门(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驻中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地财政专员办)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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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沪财库[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国库各代理支库: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7月25日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健全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明确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职责。

第五条非税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上缴各级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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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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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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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车船税代收代缴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8﹞63号
【发文日期】2008-08-04
【实施时间】2008-08-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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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8]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日期】2018.05.17【实施日期】2018.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发〔2016〕8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进一步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实现方式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一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

此方式以下简称“全程网签”。

二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印鉴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中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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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除列举外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

三、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暂行办法》第五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表》在首次申报或者发生增、减纳税义务人信息时报送,平时可以不再报送。

对有增加或减少纳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须在报送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备注栏”中标明。

四、关于申报方式和凭证使用(一)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可以采用网上电子申报、软盘申报和纸质申报等多种方式。

在推进过程中,各分局应当积极宣传和倡导扣缴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软盘申报方式。

如扣缴义务人采用纸质申报的,为减轻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的压力,加速申报流转,受理窗口可根据《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数据,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明细数据转后台,安排人员集中录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9]4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沪监[2009]42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为做好本市销售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申报和审批的操作程序,现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四月一日附件: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退税范围及退税比例(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委托征管书证形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22日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范围和条件第三章委托代征税款和委托代开发票资格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四章税务机关管理职责第五章代征人管理职责第六章代开人管理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在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内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的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上海专员办关于增设综合监管处的公告

上海专员办关于增设综合监管处的公告

上海专员办关于增设综合监管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上海专员办关于增设综合监管处的公告
(2013年)
为落实财政部部党组关于全面推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增设综合监管处的通知》(财人[2012]39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地区和上海专员办的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于近日增设上海专员办综合监管处,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综合监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就地开展在沪中央二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促进基层预算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事项管理。

主要牵头和负责中央在沪行政和参公单位的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职责:(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产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收付审核和监督检查;(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年检和监督检查;(五)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六)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政策调研和政
策咨询工作;(八)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二、综合监管处人员构成:
处室负责人:李名震副处长
处室成员:王颖、吕晓平、张黎隽、秦闻、任栋
三、联系电话:************(转3201)。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指导,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工作,加强专员办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并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依据、上级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

审核方式包括非现场审核和实地审核。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财驻沪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驻沪监[2007]44号)上海市海洋局:为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监督程序,落实《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9号)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现就做好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征收范围海域使用金征收统一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时限计算征收。

其中: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你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等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你局负责征收就地入库,其中,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

二、缴库方式你局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涉及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30%部分,应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同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由你局向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专员办”)申领。

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按《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国库022029”。

缴库后,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和《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及时送上海专员办备查。

三、资料报送根据上海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印发《上海市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监缴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财驻沪监字[2004]第48号),你局应在每季后20日内应填制《上海市代收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式样)详见附件,报送上海专员办。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财驻沪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财驻沪监[2009]73号)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经办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组长:杜悦妹组员:卞文甫、李明、董建平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主任:卞文甫副主任:李明、董建平成员:徐瑶玲、邵依群、李家骅、李名震、潘力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专员办二处。

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财政部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指导上海专员办内部相关处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针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组织做好“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

(四)负责做好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信息、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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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3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
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36号)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规范我办“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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